1樓:商標註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樓:耿直
《行政訴訟法解釋》41條的兩年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製作相關的司法文書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知道內容後的期限。
《行政訴訟法》39條的3個月.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製作相關得司法文書並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是3個月的為3個月。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的問題
3樓:落日_餘暉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如下:
(1)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版行政行為時,未告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第四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矛盾,43條是不計入期限的例外規定,發生其規定的情形,時間不計入期限
<行政訴訟法解釋>41條第二款,怎麼理解?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如何理解《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請示的答覆
(2023年3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5號)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行函(2007)1號《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應當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後來知道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不知道訴權和起訴期限的,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起訴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該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期間。
此復http://hi.baidu.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一般說超過六個月就不能告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源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體可以這麼理解:
1、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應該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人民法院起訴。
2、但是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相對人可以在3個月內到法院起訴的,就可以適用司法解釋第41條,實際41條有2層含義,一方面是相對人應該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起訴,另一方面是,如果不知道或者無從知道訴權,起訴期限則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內進行起訴,否則就過了訴訟時效。
7樓:****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專從知道或者應當屬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就是你說的5年的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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