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編教師,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寫明合同期離職需要賠償4萬塊合理麼

時間 2021-08-30 09:58:5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員工違反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協議條款需向企業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只有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員工非法辭職造成的直接損失,才可以主張賠償。你合同上寫的離職需賠償的條款是違法的,屬無效條款。

2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3樓:

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得在合同中要求員工賠償問題。這屬於不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這是企業為了留人的手段。

怕員工流失的辦法。如果有爭議或者要求你賠償,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去起訴。很快就有結果了。

企業那這個說事是站不住腳的。你大可放心。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4樓:匿名使用者

簽定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同意、並不得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才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方任意行事。

5樓:念忘秋天

約定違約金 是 允許的

在編教師合同期滿可以離職嗎

教師簽了聘用合同,在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付違約金麼?

6樓:宇宙一星滄海

試用期的話不用,但是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並在三天內口頭通知。無需支付違約金。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指出: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提前三書面通知學校,無需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婦唱

勞動合同法中僅規定了兩種情形需要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即違反培訓服務期合同中的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除此之外,勞動者不需要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培訓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提供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要求勞動者在單位服務一定期。

“當地服務五年”不屬於上述情形,無需支付違約金。

在編教師約定了5年服務期,但只簽訂了試用期一年的合同。之後不續訂合同的話可以算辭職嗎,會不會卡檔案

9樓:

人都是雙面性的,沒有哪一個人,天生就是非常善良的,因為環境不一樣,所以說每個人的心情就不一樣,有的人你看著表面非常的壞,但是她的內心非常的好,遇到這樣的人,你要珍惜。她不是真的壞,只是你沒有發現它的美而已!希望你不要以偏概全,你可以深入的去了解他一下,人之初性本善,沒有哪一個人生來是壞的。

10樓:鑄就輝煌

首先,只籤試用期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法》,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第2款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即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單獨簽定試用期合同。

其次,因為只籤試用期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那就不存在合同中止,以及解聘或辭退問題。充其量就是正常的離職或辭職。至於學校或教育體育局放不放人問題,倒是簡單,現今社會事在人為,希望你能明白其中的含義。

學校與教師簽訂勞動合同3年,不到3年違約金30000合理麼?

11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3年,在沒有約束條件下,單位規定工作不滿3年,要支付違約金30000元,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組織專項培訓,或者簽訂保密協議的,那麼單位無權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2樓:大豐來客

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對合同履行的保證性約定,一旦一方違約,將要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只屬於補償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所以,具體違約金的約定不是無限的,一般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比如:三年的合同收入為15萬元,那麼,違約金最多不能超過3萬元。

如果違約金過高,違約方提出異議的,法院對高出部分的違約金不會支援的。

13樓:丁俊濤律師

你好,要根據合同上的違約責任條款進行違約金的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都簽字了得話,誰違約誰賠償違約金。合理得而且受法律保護

15樓:棗花很小

是正在簽訂還是出現糾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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