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找法網
勞動合同上面的內容是違法我國法律規定的。
勞動者離職如果是在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之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正常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風雨答人
這個內容不合法,
除服務期、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如果員工和公司協商一致,員工辭職,公司不需要員工繼續工作乙個月,那麼需要簽訂什麼協議嗎
3樓:離殤雨歇
協商一致不用簽訂任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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