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一律不能停止執行

時間 2021-08-30 10:38:34

1樓:一意孤行

你想問什麼?這句話是錯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 【執行停止事由】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就是說,無論你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只要沒有判決就不會停止執行。

在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停止執行如下所述,

一、《行政複議法》第21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複議制度的一項原則。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複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和職責範圍。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

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便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對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響,無益於保護公共利益。例如,衛生防疫機關對某管理相對人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權作出沒收或者銷燬的處理決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後,就停止執行有關的處理決定,那麼可能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會繼續**,繼續危害社會。

2樓:

就是說,無論你是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只要沒有判決就不會停止執行。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停止執行?

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1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複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則,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

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該法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法》第21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複議制度的一項原則。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複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和職責範圍。

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

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

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否停止執行?

5樓:註冊會計師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嗎?

6樓:中地數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7樓: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發現行政行為自身錯誤或者情勢變更不適宜執行的,可以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為了貫徹行政訴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宗旨,立法應當賦予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的權利。同時,為了平衡原告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立法賦予人民法院對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進行審查的權力。

1、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是否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一旦被拆除,當事人即使提起行政訴訟並勝訴,客觀上也不能恢復原狀,也難以用賠償來彌補損失。

2、審查停止執行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關於判斷是否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人民法院在進行審查時需與申請人的個人利益共同考慮,存疑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態度出發進行推定。

我國偏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採取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因此在對是否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懷疑時,應推定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8樓:北京韋亮律師

1.被告決定停止執行的;2.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3.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請,以如果執行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統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9樓:丿灬黯淡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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