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絡主要體現為:
1. 產生的根據相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物件。行政復議與行政
訴訟,旨在解決行政糾紛,不解決民事糾紛。兩者均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宗旨。
2. 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權利救濟手段。兩者都對行政主體
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屬於救濟行為,都具有事後性和依申請的性質,即它們都是事後的一種監督手段,且又須以行政相對人的提起為前提條件。
3. 審查的物件基本相同。都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只是復議機關作為
行政機關,所以審查範圍要寬一些。可以同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以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
4. 產生的條件相同。都是一種依申請啟動的活動。兩種程式的啟動,都有賴於相對人
的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雖有諸多共同點,但畢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相互間存在明顯區別,這主要體現在:
1. 性質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
民法院,即司法機關,這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前者受行政程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2. 受案範圍不同。行政復議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範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必然屬於
行政復議範圍;但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
3. 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但其審查標準
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範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4. 審理方式和審理制度不同。行政復議一般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也就是說復議機關在
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行政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不傳喚申請人、被申請人、證人或其他復議參加人到庭,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而行政訴訟一般不實行書面審理制度,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相互答辯。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也就是說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得再請求復議;而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樓:匿名使用者
申訴是部門內部人員對內部行政行為的救濟,比如,對單位的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訴訟是對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
1班26號
3樓:匿名使用者
印象中行政訴訟和行政申訴都是行政法調解法律規範的手段.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判決而提出的訴訟,行政申訴是在行政判決再次確定後的申訴.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4樓:註冊會計師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
5樓:中國訴訟策劃網
主要是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復議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向法院提起。
6樓:
完全不同的兩個制度。
請閱讀《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區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區別
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爭議,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 登記 徵收 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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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訴訟,什麼叫做行政訴訟?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