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命理師三清
不合理,可以上訴,你父母可以通過法律要回錢款。這種行為屬於個人借債行為。
共同債務認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共同債務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非共同債務的認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該司法解釋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進一步解釋為“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同時明確列舉了四種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第四種為兜底條款)。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對司法實務產生了重大影響,其規則模型是:
婚姻存續期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如主張不屬於共同債務的,應舉證證明,且除外情形只有兩種: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以及債權人明知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
2樓:北京劉輝律師
你可以上訴,我認為判決有些問題,沒有發票的東西如何認定價值?但婚後的債務是應該共擔的。
3樓:失去了表情
這已經不屬於民事案件了,是刑事案件,你考慮一下吧
4樓:手機使用者
你可以在上訴的,他們這樣是屬於欺騙行為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等等。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6樓:愛喝粥
一、《婚姻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7樓:長沙金龍律師
1、沒有新婚姻法,這是**誤讀和省略導致的,只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二三。
2、俗稱誤稱的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8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在判定夫妻共同債務上比舊法更不靠譜!比如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刻意逃避撫養義務,而另一方即使舉債撫養兒女,產生的債務都不可能被法院判為夫妻共同債務,舉個例子:撫養方借銀行2千元用於與子女共同生活,但由於日常生活支出種類繁多,有用現金買菜的,有用支付寶支付的等等,這些費用基本沒發票且無法刷信用卡,所以也意味著無法提供票據,且與每筆消費一一對應的證據,因此法院會以此否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後是誰掏錢誰倒黴,另一方既不用撫養也不用承擔債務!
法院的解答是你可能有財產而故意舉債,而既使分居期間你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爭議: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
9樓:商標註冊服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吳曉芳法官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臺的背景是夫妻逃債。但目前,出借人和債權人惡意串通情況亦時有發生,因此不少人認為該條過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吳曉芳法官提到最高法院給地方高院的兩個函覆:
一是(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給江蘇高院《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何認定的答覆》,內容為: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二是(2015)民一他字第9號給福建高院《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內容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吳曉芳法官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內對外應區別對待:對內,在涉及夫妻雙方之間債務承擔時,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無論夫妻雙方誰做原告,都由借款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借款系基於夫妻的合意或用於家庭共同生產或生活,如果證據不足,則由其個人償還;對外,在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時,應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運用推定原則,債權人只要證明該借款系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大額舉債與“家事**”,吳曉芳法官認為可參照浙江高院的做法,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在日常生活範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超出日常生活範圍的,舉債一方或債權人應舉證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夫妻雙方合意。
我們認為,基於第二十四條的推定效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可以根據需要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由其在此訴訟中對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進行抗辯與舉證,法院對債務性質與配偶是否應當承擔還債責任問題,統一作出判斷;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未追加配偶的,債權人有權另行起訴要求確認其連帶清償責任,法院應按照上述原則處理舉證與判斷問題。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等等。
2023年9月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
11樓:吳欽霞律師
2023年9月沒有新的解釋。共同債務當然是共同還。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最新答覆
12樓:律兜諮詢1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愛喝粥 一 婚姻法 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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