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知的人
不是,所謂特殊身份就是指刑法中某些罪名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構成的犯罪。這個一定身份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罪與非罪的關鍵。如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中的“司法工作人員”就屬於特殊身份。如果不是司法工作人員就不構成刑訊逼供罪,而可能構成如故意傷害等其他罪名。
這樣的罪名在我國刑法中有很多如: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又如“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還有一類就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只有具有軍人身份才能構成,否則不構成此罪。
2樓:me是純潔的孩子
不包括,只算是特殊主體,特殊身份指的是是否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等,與其工作性質相關
3樓:包成豔
不是 特殊主體是限定於特殊人群犯罪 只有這個人群可犯 刑事能力中的年齡和缺乏刑事能力的病人的特點是所犯之罪具有一般主體的量刑條件罷了。
4樓:匿名使用者
看出論點挺好的
要知道答案首先別自己疑惑了
字眼問題.慢慢來.你再看就會找出來的.
犯罪主體特別身份包括
5樓:四川萬通汽車學校
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如國家工作人員、軍人、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人、證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男女、親屬等。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而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體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6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群行為的自然人和單位。
7樓:影兒
這個問題太專業了,非專業人士無法解答
什麼是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8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犯罪只能是自然人,有的只能是法人,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
自然人犯罪中回,如****答、刑訊逼供罪只有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才能構成這類犯罪。
隨便找本刑法總論的書,對犯罪主體都有論述,這個問題解釋得已經比較清楚了。
犯罪的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是指哪些?
9樓:約啶衿鉎
以主體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體分為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
刑法規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的主體,稱為一般主體;
刑法規定以特殊身份作為要件的主體,稱為特殊主體。
在刑法理論上,通常還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者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為真正身份犯與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則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
例如,現行刑法典第109條規定的叛逃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如果行為人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就不可能成立叛逃罪。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為人具有這種身份,則刑罰的科處就比不具有這種身份的人要重或輕一些。
例如,現行刑法典第243條誣告***的主體,不要求以特殊身份為要件,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主體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依照刑法典第243條第2款的規定,則應從重處罰。換言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雖然不是誣告***的主體要件,但這種特殊身份卻是誣告***從重處罰的根據。
10樓:
本人認為:
犯罪的性質是指給社會或個人帶來危害和損失的行為.所謂主體可以確定為帶來危害的行為.
2犯罪是社會發展過程中漏洞的表現,國家的發展不能使所有的人帶來心理的滿足.這是犯罪的動機.在現在的社會裡生產資料為個人所有導致社會因為個人的貢獻不同所出現的階級化.顯然以結果來判斷人的作為是沒有道理的!這也是產生犯罪的直接關係,不同階級的人目的也不同,例如:
1社會普通成員,一 工 農,商,無業人士犯罪,一般以錢為主,因為他們所得到的報酬以遠遠不能滿足自身需要!
2以上層人士為主,一般為 高層 明星.目的也是錢,在上層的社會裡的消費遠遠高於當今社會這也是不平等和階級化的表現.所以他們會以聚財為主
11樓:匿名使用者
列如:叛逃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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