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因工死亡的不能先到人民法院起訴。因工死亡職工家屬應該在事故發生日一年內到企業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先申請工傷認定,如認定為工傷,那麼再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如對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人民法院判決不服還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所以,勞動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的程式是不一樣的,主要是有個前置程式。
2樓:維彼哲人
一審:簡易程式三個月,普通六個月。外加十五天生效期。
二審:未知。
另外勞動爭議是仲裁前置的。
3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是3個月,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是6個月。這個是最長時限,法院一般不會超過這個時限。
具體流程: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案件轉審判庭內勤----業務庭庭長分配案子---承辦法官研究確定案件**時間---**----宣判(調解)
4樓:簡簡單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
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關於工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5樓:芥末小黃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還有《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198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擴充套件材料: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樓:深圳張勇律師
1,主要有工傷保險條例及各地方的相應規定,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工傷的法律法規,只有乙個工傷保險條例,和各省市,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各項細則,再沒有別的檔案和法規,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不調整有關工傷的問題
8樓:浮雲笑看神馬
2023年新《工傷保險條例》是最重要的法規依據;涉及傷殘的,有《傷殘鑑定標準》;各省制定有傷殘補助標準。
工傷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9樓:竭賢袁女
我爸爸在幹活的時候被砸傷,指甲沒有了。跟老闆商量好的一萬五解決問題,可現在老闆不給錢,我應該怎麼辦
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
10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一、工傷的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1樓:匿名使用者
暫以以8級或9級計算。參照下表計算即可。私了的話,不好說你能獲得多少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關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
目前,許多企業存在著用工不規範的情況,勞動者特別是外來務工者,沒有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發生**事故,由於涉及到法律責任的承擔,雙方便會圍繞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爭執。那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權究竟由哪個部門行使呢?對此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
一種是由工傷認定部門行使,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第二款已明確規定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包括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即行政法規已經授權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做出判斷,事實不清的,工傷認定部門還應調查核實;另一種觀點是由勞動仲裁部門行使,理由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5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此問題,目前我局的做法是工傷認定部門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基本上只做形式審查,如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一般告知當事人到仲裁部門解決。我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妥的。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19條已經賦予了工傷認定部門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調查權和認定權,不應是所有爭議都由仲裁部門解決。
其次,先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對裁決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加重了勞動者的訟累,有些勞動者確認勞動關係就要一年半載,而這僅僅是工傷認定的乙個前置程式。第三,把仲裁部門的確認程式變成工傷認定部門的前置程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那麼,工傷認定中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究竟應由哪個部門來行使呢?對此問題,不能簡單地回答由工傷認定部門或是勞動仲裁部門,而應根據雙方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爭議焦點的性質做出分類,分別由不同部門行使。具體來說,如果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事實爭議,即純粹是對事實真與假的看法不同引發的爭議,應由工傷認定部門通過調查核實做出判斷。
工傷認定部門可將申請人受傷作為表面證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認定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工傷認定部門可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如果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法律爭議,即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是雙方當事人對法律理解不同產生的爭議,比如一方認為是勞動關係,另一方認為是僱傭關係,對此類爭議,應當同其他勞動爭議一樣,進入「一裁兩審」的處理程式。
這樣做的理由主要是:第一,這樣做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機構有查明事實的職權,因此,調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問題也應屬於工傷認定機構的職權。
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既然是「可以」,就不是所有事實勞動關係爭議都通過仲裁解決,而應理解為「符合某種條件」或「有必要」的情況下才通過仲裁解決。第二,這樣做能夠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有利於工傷受害者及早認定工傷,得到工傷補償。
當然,即使這樣,法律程式依然繁瑣,但這已經是現有法律框架內的最佳選擇了,我們還能夠做得就是為當事人著想,盡量縮短當事人認定工傷或仲裁的時間。第三,這樣做不會減少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工傷認定部門行使了勞動關係的確認權,做出工傷認定與否的結論後,當事人仍有機會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方式進行救濟。
也就是說,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司法審查仍然是最後的救濟途徑。
有哪些工傷法律條款和賠償
13樓:商標註冊
有關bai工傷的法律條例主要du是工傷保險條例,此外勞zhi動法或其dao他法律也有涉及。版
《工傷保險條例權》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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