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在執行時以終結本次執行結案,沒有給申請執行人送達和裁定書,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9-05 02:38:00

1樓:

裁定書法院要結案就必須給當事人送達,不然沒法結案,只要等待法院送達就可以。時間過長還沒送達那就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

法院在執行時以終結本次執行結案的,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才能立即生效,沒有給當事人送達終結執行的裁定不算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民事訴訟法》條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2樓:阿元

這樣的裁定書法院應該主動送達。

不要急,早晚法官會給你送達的。案件必須結,不送達無法報結。放心吧。

3樓:匿名使用者

該主動去要啊?去法院要一份就可以了啊?

法院做出執行裁定書後,只給對方當事人送達了,我沒有收到。這種情況是否視為裁定書對我也已經生效

4樓:羊洋楊

執行裁定書應該送達雙方當事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樓:鬼馬阿童木

執行裁定是執行局在執行過程中根據執行需要製作的裁定書,比如查封裁定。如果裁定的內容是採取執行工作所需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執行局直接向相關部門送達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就完成了,你是否收到沒有實際影響。比如查封你的房產,執行法院製作查封裁定並將裁定送達房管局就可以了。

理論上執行局應當將該裁定給你一份,讓你知曉,但是否給你不影響其執行措施的實施。

6樓:哈哈親愛的

這要看具體情況,一般而言,這種情況還不能說對你有效的,民事一審判決書,在沒有人上訴的情況下,在送達簽收之日起十五天後生效;二審以及再審判決書,在送達簽收之日就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樓:

沒收到的話,如對你有利,你可以裝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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