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以終結方式結案,法院窮盡調查措施應當完成的具體事項有

時間 2021-09-05 02:38:00

1樓:酬勤天道勤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終結是結束執行程式的一種特殊方式。它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而結束執行程式的制度。法制設立執行終結制度,旨在解決某些案件無法或無需繼續執行的問題,以使這類案件不致因久拖不結,而損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司法威信。

一、執行終結的含義

執行終結是指強制執行程式的完結。依強制執行理論,執行終結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執行終結是指申請人提起的整個強制執行程式的終結;廣義的執行終結則包括整個執行程式的終結和個別執行程式的終結。

所謂個別執行程式的終結,又稱特定執行程式的終結,是指對特定的執行標的物,或依特定執行方式所實施的強制執行程式的終結而言。個別執行程式的終結,以各該個別執行程式所定的最後階段的行為完成為終結的標誌。例如,在關於金錢債權的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的動產或不動產的執行,需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的,在查封和扣押所需的法律程式實施完畢後,依該特定執行方法所實施的執行程式即告結束。

又如,對於動產或不動產的執行需拍賣的,拍賣物已經拍定,拍定人支付價金並取得拍賣物的所有權時,拍賣程式即告結束。

強制執行往往需要同時或先後實施整個或數種執行程式才能達到執行目的。這同時或先後實施的數個或數種執行程式終結的有機組合,才能構成整個執行程式的終結。如前述兩例,各個別執行程式雖已終結,但對於整個執行依據的強制執行程式並未終結,債權人的權利也並未實現。

只有經查封、扣押、拍賣等執行程式,並將執行所得交付債權人滿足其債權時,整個執行程式方告終結。當然,並非所有強制執行,均需實施數個或數種執行程式始達目的。有時實施單一的執行程式即可以達到執行之目的。

例如,金錢債權執行中,執行法院將從被執行人處執行所得金錢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又如,在物的交付請求權執行中,執行法院直接將執行標的物交付給申請人等。此時,單一執行程式的終結即滿足執行依據所確認的債權,整個執行程式也就終結了。

強制執行法上所規定的執行終結應是狹義的執行終結,即整個強制執行程式的完結。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實體終結,即因執行依據所確認的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通過強制執行已得到實現而結束整個執行程式;二是程式終結,即執行依據所確認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通過強制尚未得到全部實現或根本未得到實現,但因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依法終結整個執行程式。

二、強制執行程式的實體終結

強制執行程式的實體終結,是指執行依據所確認的債權人實體權利,通過強制執行全部得到實現,而使整個強制執行程式自然結束。

債的本質是債的當事人達到其利益要求的法律手段。債權人利益的實現,為債的本來目的。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利益,必然要求債務人全面履行自己義務。

從實現債權人利益的效果上看,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與債務人的自覺履行並無二致。也就是說在債的消滅的同時,債的目的亦即達到。同樣,債權人在藉助司法強制力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之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全部達到目的,其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告消滅。

債的消滅須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規定債消滅原因有清償(履行)、抵銷、免除、提存、混同等原因。那麼,強制執行中,債的消滅的原因一經發生,就意味著執行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已經消滅,債權人的利益目的已經達到,人民法院即應結束整個強制執行程式。

在強制執行中,能引發債的消滅,達到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目的,實現其債權,從而結束執行程式的原因如下:

1、執行依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通過強制執行,申請人申請執行的債權全部實現,執行依據的內容已經全部得到落實,強制執行的目的也已經達到,因而結束執行程式。執行完畢是最常見的一種結束執行程式的方式。

2、申請執行人放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申請執行人放棄依據所確定的權利,是指權利人拋棄其實體權利,免除義務人的義務。權利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只要這種處分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都應當允許。

權利人已免除義務人的應履行的義務,法院即應結束執行程式。

申請執行人可以拋棄其全部權利,也可以在其權利得到部分實現後,拋棄剩餘部分權利,免除義務人繼續履行的義務。

申請執行拋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示,並應向執行法院提交放棄權利的書面證明,以示慎重。

3、被執行人將執行標的物提交執行法院或經執行法院提存的。債務以向債權人履行為原則。但是如因申請執行人的原因,致使被執行人不能向申請執行人交付財物時,為保護被執行人的利益,執法法院應允許其以提存的方式代替清償,從而消滅所負債務。

被執行人以提存的方式執行的,應視為執行完畢,執行法院應結束執行程式。

4、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兼併,或者二者合併的。這種情況下,債權債務同歸一個法人,債的關係因而歸於消滅,執行程式亦因債的混同而結束。

5、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解協議改變了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已經依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不再請求按原執行依據執行,執行法院也不得再予恢復執行,而應視同原執行依據因雙方合意已履行完畢,從而結束執行程式。

從上述終結執行的原因,我們可以看出,執行程式的實體終結,是因為債權人的利益,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已得到滿足,其債權已實現。同時,執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歸於消滅,強制執行的目的也已經達到,強制執行程式則自然結束。依據債權理論,債的消滅一經發生,則自原因發生之時,債的關係即在法律上當然消滅,並不須當事人主張。

[1]故而,強制執行程式實體終結是法律程式的當然完結,執行法院無需製作終結裁定,只要由執行法院出具執行完畢或債權實現的確認文書並附卷即可。

三、強制執行程式的程式終結

強制執行程式的程式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雖尚未全部得到實現,但因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使執行程式不必要或不可繼續進行,而依法結束整個執行程式的一種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和《執行規定》第105條規定的終結執行,都屬於強制執行程式的程式終結。執行終結中的程式終結是指執行程式終局性地不再繼續進行,是一個執行程式的整體結束。程式終結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依職權決定的,不是執行程式的自然結束,因而程式終結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程式終結的情形,包括以下三類:

(一)因申請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式終結

1、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強制執行程式,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也依當事人的申請撤回而結束。撤回執行申請與放棄權利撤銷執行申請,都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執行法院應予尊重。

所不同的是,撤銷執行申請,是權利人拋棄自己的實體權利,致執行程式實體終結;而撤回執行申請,權利人拋棄的僅是該次執行程式性權利,結束的也是隻是本次執行程式,其實體權利和強制執行請求權並未消滅。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應以書記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口頭表示撤回申請的,應記入筆錄附卷。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權利人享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權利是基於其與義務人有某種特定的身份關係,這種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因此,享有追索“三費”權利的權利人死亡後,其專屬享有該項民事權利亦隨之消滅,被執行人無需再對任何他人繼續履行該項特定義務,人民法院因而應裁定終結執行程式。

3、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的。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除該項權利是專屬於權利人本人的之外,按照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的理論,其享有的權利可由其繼承人行使,其繼承人可以成為申請執行人。但是權利人死亡,沒有繼承人的,其權利則無人承受,被執行人也就失去了履行義務的物件。

此時,執行已成為不必要,人民法院應依法終結執行。

4、作為權利人的法人終止後,無權利義務繼受人的。這類案件也因無接受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主體,而依法終結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法人制度的健全,這類情況最終將不會存在。

(二)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式終結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依照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所負的債務也不能被免除,而應以其遺產償還債務,或者由其義務承擔人作為被執行人來履行義務。但是,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即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時,執行程式則無法繼續進行,執行法院應及時依法結束執行程式。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無遺產”,包括沒有現實存在的財產,也包括沒有將來可取得的財產和第三人的債權,否則,應繼續執行。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終止後,無遺留財產可供執行,又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對這類也應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理由同上。隨著企業法人制度的健全,這類情況也將不復存在。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還債,其財產在被各債權人分配清償後,剩餘債務被豁免,沒有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因此,在被執行人被宣告破產後,執行程式不能繼續進行,執行法院應裁定結束執行程式。

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雖未死亡,但其既現實的財產可供執行,又失去了潛在的償還能力,實現上永久地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因此,執行程式根本無法進行,執行法院應終結執行,以使雙方當事例都得到解脫。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對此作了一個限定,即“無力償還借款”,也就是說,除借款外的其他債務,不能終結執行。這一限制,顯然與債權平等原則相悖。執行終結,是因為被執行人已永久地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不論是借款,還是其他債務,被執行人都根本無力履行,執行也都毫無實際意義。

所以將被執行人的債務只限定在借款上,是沒有理論依據的,也是不可行的。

5、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執行不足清償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由執行法院依職權發放再執行權利憑證的。這種情況是指經實施強制執行無效果而言,據此終結執行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執行所得金額,不足清償其債務。

這裡被執行人已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是前提,未經強制執行的,不適用終結執行。二是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或由執行法院發給再執行權利憑證後,始得終結執行。再執行權利憑證是權利人日後申請重新執行的執行依據,發放債權憑證應遵循當事人自願為主,執行法院依職進行為輔的原則。

實施強制執行無效果,在執行實踐中經常遇到,如何解決,實是執行工作中的一大難題。因為“強制執行,原則上以債務人之財產為標的,拘提管收,權為強制之手段,並非強制執行之目的。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不足清償債務者,強制執行之目的,實際上已無從實現,雖用其它方法執行,亦無實益。

然而因此免除債務人之義務,亦非事理之平。”[2]為此,我國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法院“經債權人同意,得命債務人寫立書據,載明俟有諮力之日償還”。“如債權人不同意時,應於二個月內續行調查,經查明無財產,或命債權人查報而到期故意不為報告,執行法院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3](臺灣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

我們認為,臺灣地區關於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執行人寫立再執行書據或由執行法院發放再執行憑證後,終結執行程式的規定,我們可以借鑑。建立強制執行無效果,發放再執行權利憑證,終結執行程式制度的益處有三:首先,保留了申請執行人私法上的強制請求權,符合我國法律關於債務人的不豁免原則和繼續執行制度,即離債權人的權益,也體現了程式正義。

其次,有助於解決“抓人質促執行”等執行亂問題,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後,有助於減輕法院未執案件居高不下的壓力,緩解法院的執行難問題。

(三)因執行依據的原因致執行程式終結

1、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執行依據被撤銷,其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歸於無效,執行法院尖停止對該法律文書的執行,裁定結束執行程式。執行依據被撤銷包括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經審判監督程式被撤銷,也包括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被仲裁機關或公證機關撤銷。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文書只能是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不適用不予執行。

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收被裁定不予執行後,即失去了法律效力,其所確定的內容亦歸於無效,執行法院應在不予執行裁定生效後,即裁定結束該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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