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立案偵查時所製作的文書是什麼

時間 2021-09-05 03:01:07

1樓:

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由本院立案偵查時所製作的文書是:“立案文書“或”立案決定書“。

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是不是代表立案了?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是不是馬上會被關押?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不是的。

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佈並訊問,並在宣佈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檔案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擴充套件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3樓:勝寶菩提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現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有關規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式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 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並將立案及時口頭或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7日內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公安機關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後,應及時口頭或書面告知有關控告人、報案人、受害人。

二、採取強制措施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採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種強制措施,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佈並訊問,並在宣佈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檔案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四、法醫傷情鑑定的有關規定 1.法醫傷情鑑定的範圍。 人身傷害程度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其他部門委託鑑定的各種傷情評定。 2.

法醫傷情鑑定的程式 l)、受理:必須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的委託公函,才予以受理。 2)、鑑定過程:

首先查閱有關原始材料,再對傷情進行檢驗,然後根據有關法律規走和標準對傷情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定或鑑定,出具鑑走書並將結論告知當事人。 3)、重新鑑定:如當事人對鑑定有異議,可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公安局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到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

4樓:匿名使用者

無正當理由拒絕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實施拘傳的強制措施。 不可以,否則會被強制執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沒有證據你就不會有問題,多看點電視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

6樓:林葉雨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1、刑事案件立案後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當事人申請就可以撤案的,須辦案機關依法、按程式作出撤案決定才能撤案。

2、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條規定: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具有立案權利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7樓:大魚藝術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110報警立案後不撤案的後果是什麼? 40

8樓:華律網

立案之後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銷,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已過追訴時效等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9樓:醉意撩人殤

110報警立案後不撤案的將會依法調查,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立案後,會根據案件性質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進行辦理,需要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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