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贓物的處理

時間 2021-09-05 03:00:07

1樓:風箏等風

關於贓款贓物的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是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贓款贓物的性質在程式上只能夠通過有權國家機關的生效裁決才能認定,是因為贓款贓物是以違法犯罪行為的成立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犯罪之前。

由於該行為的性質不能夠確定,因而通過該行為所獲取的財產就難以定性為贓款贓物。明確這一點,對我們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違法犯罪所獲取的財產,是否能夠定性為贓款贓物,最終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予以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 為及時追繳和妥善處理刑事犯罪中的贓款贓物,打擊刑事犯

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保障社

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均屬贓款贓物。   第三條 我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追繳和處理刑事

犯罪贓款贓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條例辦理。贓款贓物不在本

省境內的,商請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協助追繳和處理

。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發現贓款贓物或有嫌疑的物品,嚴禁買賣或

窩藏,並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保衛組織報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追繳和處理贓款贓物,應

密切配合,互相支援;海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銀行和其他有關

單位,應積極協助,提供方便。   【章名】 第二章 追繳原則與辦法   第六條 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贓款贓物,包括贓物變價款或用贓款購

買的物品、贓款存入銀行已得利息,均應追繳。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折

價退賠。已經揮霍或腐爛變質的,責令犯罪分子賠償損失。   第七條 對已賣出的贓物,按下列情形追繳:   (一)買主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無償追回原

物;原物已經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責令買主按買價退賠;原物又買出的

,收繳變價款;   (二)買主不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

子按賣價贖回原物;原物已經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賠償損失

;原物又賣出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或賣出者按原賣價贖回原物。   第八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彈藥、**物、劇毒物、放射物

、麻醉品、淫穢品、迷信品等違禁品,必須全部收繳。   第九條 犯罪分子贖回贓物或賠償損失,由其經濟收入支付或本人財

產折抵。屬於第七條(二)項情況的,可用已追繳的贓物變價款抵繳。   無經濟收入、無財產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適當

賠償損失,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第十條 買主不知道是贓物,犯罪分子又無力贖回或賠償失主損失的

,可根據買主與失主的實際情況,按照分擔經濟損失的原則,調解解決。

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決定執行。   第十一條 需要作物證隨案移送或歸檔儲存的贓物,買主拒不交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依法調取。   【章名】 第三章 保管與處理   第十二條 追繳的贓款贓物,辦案機關必須登記造冊,專人負責,妥

善保管,不準截留、提成、私分,不準損壞、挪用、調換或佔用,不準自

行拍賣。   第十三條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

衛組織收繳的贓款贓物,必須逐案開列清單,及時上繳縣、市轄區以上人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追繳的贓款贓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隨案移送。其中

不便搬運和需要妥善保管的貴重物品,按本條例規定提前處理的贓款贓物

及違禁品,必須隨案移送清單和實物**。   第十五條 追繳的贓款贓物,需經縣、市轄區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和公安機關處理。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的贓款贓物,在判決時一併

作出處理決定;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處理的案件的贓款贓物,在

結案時一併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追繳的贓款贓物,分別按照下列情形,由結案機關處理:   (一)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和敲詐勒索的財物,屬於機關、團體

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除單位已報案並經人民法院判決或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決定歸原單位者外,一律上繳國庫;屬於集體所有制單位或黨

費、團費、工會費及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事業單位的財物,退還原單位;

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物,退還本人;   (二)**的財物,屬於機關、團體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一律

上繳國庫;其他的退還原主;   (三)走私販私、投機倒把、倒買倒賣外匯、拐賣人口、**、賭博

等所得非法收入,不論單位或個人,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四)第七條(一)項中買主退賠款、變價款,除犯罪分子無力退賠

的,可用於賠償失主損失外,其餘的沒收,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收繳的違禁品,除作為罪證應歸檔儲存的以外,全部沒收

。其中**、彈藥、**物、劇毒物、放射物、麻醉品,及時分送主管部

門處理;淫穢品統一交公安機關處理;迷信品由結案機關自行處理,其中

有儲存價值的文化藝術品,送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下列贓款贓物,可以在案件辦結前,由辦案機關處理;   (一)應該退還失主又不需要作物證隨案移送的財物;   (二)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委託商業部門變賣。已變質不能變賣

的物品,可以自行銷燬。   提前處理的贓款贓物,應逐件登記、拍照,做出文字說明,存入案卷

。   第十九條 應該退還失主的財物,辦案機關要積極尋找失主,不得借

故不退。對於結案後半年內找不到失主,或通知失主後半年內不來領取的

,上繳國庫。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延期處理,已上繳國庫的,可退庫歸還

。   第二十條 對於僅有失主和買主而沒有查獲犯罪行為人的贓物,原則

上待查清犯罪行為人後再退還失主。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第七條、第十

條規定,提前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變價款,或送有關部門處理的違

禁品,辦案單位應逐項開列清單,財政機關或有關部門應開具收據;退還

失主的財物,領取單位或個人應辦理領取手續。   【章名】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

關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主動交出贓款贓物,積極提供有關情況的;   (二)揭發買贓、窩贓、銷贓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查證屬實的;   (三)發現犯罪分子銷贓時主動報告,或幫助抓獲犯罪分子的;   (四)協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追繳贓款贓物作出顯著

成績的。   第二十三條 有關獎勵標準和所需經費,由省高階人民法院、省人民

檢察院、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行

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知情的買主或銷贓者提供證明信、發票或其他方便條件,或

給持有贓款贓物的人通風報信的;   (二)隱瞞贓款贓物**、去向和銷贓人有關情況,或故意作偽證包

庇犯罪分子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購、加工、經銷、倒賣贓物的;   (四)阻礙、抗拒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追繳贓款贓物的;   (五)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為犯罪分子窩贓、銷贓的;   (六)故意毀壞贓款贓物的;   (七)保管人員失職,造成贓款贓物丟失、損壞、腐爛變質的;   (八)保管單位或保管人員利用職權,**、私分、挪用、調換、佔

用或擅自處理贓款贓物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違反第

二十四條規定,情節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外,還應追究單位

主管領導者的責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和違禁品,按本條例規定追繳和

處理。   第二十七條 **、**機關審查在押犯人和**人員違法犯罪案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查破一般刑事案件、查處治安案

件,需要追繳和處理贓款贓物時,可參照本條例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企法網www.enterlaw.net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只要能夠證明不是你偷的就行了。

4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對於刑事犯罪的一切違法所得要進行追繳,如果經審查確定屬於被害人的,可以退賠給被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主動退贓與追繳的區別

主動退贓是指的是犯罪人資主動退還贓物贓款,而追繳是公安機關強制實施的一種追回贓款的方法,二者實施的主體不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後,因自身或者與其**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罪。

案發前退還(上交)財物的兩種情形:一種是“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及時退還”:另一種是“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被動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主動退贓對案件的判決是有一定的影響的,一般可以從輕判決或者減輕處罰,減輕的範圍在刑期的百分之三十以內。主動退贓和追繳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主動退贓是犯罪人員主動退還贓物,追繳則是公安機關強制追回贓物,後者適用於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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