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布町町
現在可以加名的 。。。 就是要繳納加名稅
2樓:王元頁
1,沒新婚姻法,是司法解釋
2,婚前一方買房,且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個人財產3,離婚時,另一方可就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要求補償4,對方同意把你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如果是在抵押的房產,加名非常難
5,公證只能保證對你還貸部分的補償,並不保證房產是你共有,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房產證上有誰的名字,誰才對房產有相應的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想將符合上述條件的房產轉變為共同財產,可以採取的方式:
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
2、辦理共同財產的公證;
3、在房管局辦理增加共有人手續。
4樓:山東招遠劉飛
您的理解基本正確。要變成共有,實際就是需要男方同意把房子分給你。
可以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加名。加名是不是收取契稅的,只收工本費
但是目前很多地方,有貸款無法加名,必須貸款還清才行。
5樓:孫一榮
如果男方能提供還貸證明而你不能那還是男方自己的房子,讓老公寫份證明願意作為共同財產,然後到公證處公證吧
6樓:流水
財產公正之後屬於夫妻女方共同賬產。
7樓:匿名使用者
去改名,登記夫妻雙方名字。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辦房產證。共同還貸。新婚姻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8樓:園林植物手冊
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根據這一條款:
1、寫兩人名字離婚時各分一半。寫一人名字歸那一人所有。
2、婚姻關係持續期間,夫妻需要加名或去名都只收工本費。
3、辦房產證的手續相關事宜請諮詢當地房產局或房產登記機構。
9樓:南京邵律師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這一條,寫兩人名字離婚時各分一半。寫一人名字歸那一人所有。
婚姻關係持續期間,夫妻需要加名或去名都只收工本費。
辦房產證的手續相關事宜請諮詢當地房產局或房產登記機構。
10樓:子文
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吧,記得采納哦!
首先,要明白,婚前買房婚後買房,這個時間,不是看領房產證的時間,而是買房合同生效時間,一般是簽訂買房合同的日期。所以你這個情況屬於婚前財產。
然後來回答你的問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分三種情況
1、房產證上寫一個人(首付人)的名字,手續就是普通的辦房產證的流程。這個**有【house.o.cn/news/952.html】。
離婚以後財產怎麼分割?房屋的所有權應屬登記名字一方,但婚後共同償還的貸款和房屋因此增值的部分應屬共同財產,並依法作出分割。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律師指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說,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只要是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這套房屋應屬產證登記人所有,另一方可要求返還自己清償貸款的部分。
2、如果寫兩個人的名字,您可以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同時(程式和上面一樣),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這個證書上可以同時寫幾個人的名字。其作用是證明此房屋的產權是為幾個人所共有。
按揭購房時,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無需糾結,必須只能是一個人的名字,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誌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這種情況房產怎麼分呢?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該房產就是兩人共有,分配時要要房產證寫兩人名字時雙方之間是否有什麼書面的約定(並且最好公證一下),如果有約定就按照約定的內容分配;如果沒有約定,那就是平均分配了。
3、房產證上寫一個人名字,並且這個人不是首付方
有時候有這樣的情況,可能因為戶口的問題,首付的那方想在另一個城市買房,但是沒有該城市的戶口,於是寫了對方的名字。這樣的情況,房子屬於房產證登記名字的一方,首付方付的首付屬於借給登記名字一方的錢,離婚時房子歸房產證登記名字的一方,但房產證登記名字的一方需向首付方返還首付款,並對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進行分割,以及婚後共同還貸期間房屋增值的部分進行分割。
11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後辦的房產證都是2個人的名字,共同共有,屬於共同財產,離婚後,一人一半。
有一種情況是,婚前男方買的房。合同是一個人的名字,但現在房子都是期房。等到交付的時候,已經結婚了。
要去辦理房產證。房產部門辦理的時候也會問你是否是單身的,如果是單身要寫單身證明的。如果結婚就要加對方的名字。
但很多人不想加對方的名字,因為房子是自己貸款的,也可以叫對方寫放棄這個財產的一個證明,但一般寫這個女方都會不高興的,不如加上。很多都是這樣的情況,怕以後有矛盾。最好是,男方單身買房,早早辦理好房產證。
辦理好再結婚,這樣就省事了。
還有一種情況是,寫的男方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要女方共同還貸款。如果雙方離婚了。這個只要女方拿出還貸款的依據。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也是有女方的份的,一般就是你給她錢的補償了。
如果房產證是你一個人的名字。基本按房產證認定。離婚後女方分不到你的房。如果結婚8年後離婚,對方可以分割到這個房子。
希望不要因為房子影響你們的婚姻。房子只是一個住的地方。
12樓:草莽樵夫
你的問題在婚姻法解釋三中有明確的規定。婚前買房,婚後**在買房人名下,婚後共同還貨的,按解釋規定,若將來離婚,房產歸買房人所有,但共同還貨的部分要進行分割,如房子價值增加了,就增加部分也應分享。至於婚後才去**,是不是辦一個人,還是二個人,就由自己決定了。
寫二個人的,離婚時房子就平分,包括買房時的首付款;因此,如果二人共同出的首付就無所謂寫一人,還是二人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上,還需要完成貸款,房產證上唯一的人的名字加上女人的名字
婚姻共同償還
但法律會保護你的利益: br />規定:從該名男子擁有的財產,婚姻償還的一部分,它的價值增值部分的人應該是在現金補償的形式,對女人(注:
婚姻不管是誰還款,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償還,所以沒有必要儲存的銀行交易記錄,尤其是故意的)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婚前男方買房,離婚後房子歸誰呢?
1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5樓:香樟樹下的妹子
婚前男方買房,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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