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時間 2021-09-07 02:17:39

1樓:

依執法人是否可以採取替代方式實現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目的為標準,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劃分為直接執行和間接執行。間接執行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

(一)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制度。它的適用條件是使用間接強制難以達到義務履行目的、無法採用或沒有必要採用間接強制的情形。

直接強制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和衝擊。因此,在使用直接強制時必須慎重,嚴格的按規定的條件執行:(1)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

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後強制執行,而不得自行執行。(2)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重視保障人權,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無端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範圍。(3)應當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式作出嚴格、明確的規定。

直接強制按其內容還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

對於不能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適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幾個實施條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義務的事實。

2)該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該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義務。(4)應當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實施費用。

(三)執行罰。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

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雖然其具有罰的外型和功能,但他們在性質、目的、原則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行政處罰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於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於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既定的義務;其次,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通過制裁給當事人以違法教育,著眼點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則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於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再次,行政處罰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般對一次違法行為只懲罰一次;而執行罰的最終目的在於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以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作區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現場管制、強制驅散等;二是對財產的處置,主要是對財產的封查、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扣劃、對財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對住宅場所私有權利的合法干涉。執法人員在確有必要進入私人住宅,不進入住宅可能會對公民的生命、人身、財物造成迫切危害時或嚴重後果時可即時進入。

但不管怎麼樣,以上各種行為方式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

以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做區分,可分為: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扣劃;2.

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作案工具的收繳;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管理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門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強制隔離;5.

制止性強制執行,如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的強制制止;6.保護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7.教育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婦女和嫖客的收容審查;8.

保全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財產的扣押、查封、凍結。

2樓:法律快車

我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3樓:匯法網

依執法人是否可以採取替代方式實現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目的為標準,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劃分為直接執行和間接執行。間接執行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

(一)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制度。它的適用條件是使用間接強制難以達到義務履行目的、無法採用或沒有必要採用間接強制的情形。

直接強制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和衝擊。因此,在使用直接強制時必須慎重,嚴格的按規定的條件執行:(1)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

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後強制執行,而不得自行執行。(2)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重視保障人權,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無端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範圍。(3)應當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式作出嚴格、明確的規定。

直接強制按其內容還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

對於不能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適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幾個實施條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義務的事實。

2)該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該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義務。(4)應當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實施費用。

(三)執行罰。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

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雖然其具有罰的外型和功能,但他們在性質、目的、原則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行政處罰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於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於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既定的義務;其次,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通過制裁給當事人以違法教育,著眼點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則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於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再次,行政處罰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般對一次違法行為只懲罰一次;而執行罰的最終目的在於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以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作區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現場管制、強制驅散等;二是對財產的處置,主要是對財產的封查、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扣劃、對財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對住宅場所私有權利的合法干涉。執法人員在確有必要進入私人住宅,不進入住宅可能會對公民的生命、人身、財物造成迫切危害時或嚴重後果時可即時進入。

但不管怎麼樣,以上各種行為方式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

以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做區分,可分為: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扣劃;2.

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作案工具的收繳;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管理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門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強制隔離;5.

制止性強制執行,如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或行人的強制制止;6.保護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酗酒者的保護;7.教育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婦女和嫖客的收容審查;8.

保全性強制執行,如有關機關對違法嫌疑人財產的扣押、查封、凍結。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阿狸路路的城堡 1 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 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2...

行政獎勵的內容有哪些,我國的行政獎勵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藍海話生活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 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為國家 人民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模範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1 物質方面的權益 2 精神方面的權益 3 職務方面的權益。行政獎勵的形式 1 發給...

強制執行應該走哪些程式,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法院走哪些程式?

1 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 裁定以及刑事判決 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 法院受理。3 申請復議。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4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