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成員沒有出席庭審,能否發回重審

時間 2021-09-07 13:17:11

1樓:正能量

我本人支援摟主的此文:合議庭審理:人都不出現在庭審現場;怎麼叫合議庭組**員呢?

這個是騙老百姓的合議:我本人最近在終審法院連續兩次**審理:都是一個法官加一個書記員:

在**:這也叫合議庭**審理:這完全是違背憲法的規定審判:

不知道國家高院是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呢合。

要求發重審的案件能直接改判嗎

2樓:凱林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直接改判,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合議庭審理過後重新判決。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及〈意見〉第118條所稱"逕行判決、裁定",是指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案件,不經**審理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裁定。

至於是判決還是裁定,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對於其中“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情形,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項,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前者是關於案件以何方式審理(**還是書面)的規定,後者是案件審理後如何作出處理的規定。

3樓:墨汁諾

首先糾正一下只能是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上訴人是不能行使此項權力的。這種案件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以被髮回重審。當然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後也可以改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直接改判,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4樓:商標註冊

發回重審的案件不能直接改判,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

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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