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陽光夏天的向日葵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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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
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以及武警**、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3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都是犯罪地公安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如果認為戶籍所在地更適宜的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受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管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辯護律師 王迎慶律師
縱橫法律網 王迎慶律師
5樓:深圳
犯罪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對全國的刑事案件都有管轄權嗎
7樓:華律網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
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8樓:原野茫茫
參閱: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正)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9樓:刑辯律師肖芳華
並非所有案件都歸公安機關管轄。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與國安部門對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 ****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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