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手機簡訊能否做為“職務侵佔”的立案依據

時間 2021-09-08 19:56:05

1樓:侯哥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算不上是職務侵佔,公安機關可能不會給你立案。因為你說的中間人在你與投資人簽訂的共同投資合同中,不是你們的員工,也不具有任何職務,更談不上中間人利用什麼職務便利,只能說是一個證明人。因此,你說的這種情況,中間人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公安機關當然不會給你立案。

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間人返還該筆款。有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是“職務侵佔”,只是涉嫌侵佔他人財物(如果在你討還後拒不歸還的情況下)。因為:

(1)“中間人”不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2)中間人只是把自己合法為他人保管的財產挪用,如果在所有權人索要後仍然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才構成侵佔罪。如果只是一時挪用、沒有拒不歸還的意思:就不構成侵佔罪,只能是民事保管糾紛,應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2、“憑手機簡訊能否做為“職務侵佔”的立案依據”:你看法有誤區。

(1)手機簡訊可以作為證據,這是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現實中真實的案例可以證明的,毋庸置疑。

(2)如果構成侵佔罪:侵佔罪是自訴罪,應由你收集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3)如果真是“職務侵佔罪”:你可以向公安報案,但向公安報案不是由你來提供對方有罪的證據:你報案時只要向公安提供證據證明你的200萬被犯罪嫌疑人挪用就行了,至於證明是何人挪用了、何人有罪的證據,應由公安調查取證,你可以把手機簡訊、證人證言提供給公安作參考。

因為,公安立案的標準僅僅是: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而不要求報案人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是何人犯罪。

3、你的手機簡訊、人證已經可以形成一個證據鏈,可以證明中間人挪用專案款的事實了,建議你向法院起訴要求中間人歸還欠款、並賠償因他挪用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侵佔的控訴主體不是你,控訴主體是對方投資人。

你與投資人之間是合同法律關係,基於投資合同,對方有義務就專案投資出資200萬,雙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權利和義務。

你與中間人沒有法律關係(如果沒有訂立居間合同),你只能夠要求對方投資人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出資或依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投資合同由你、投資人和中間人三方共同簽訂,並約定了三方的權利義務,若果中間人沒有按照合同履行將款項200萬交與你,你可以要求中間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追究中間人的違約責任。就算合同對於第三方義務沒有約定,而中間人在合同書上簽字,也改變不了經濟糾紛的性質。並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無權立案。

就算中間人涉及刑事犯罪,控訴的主體是投資人,不是你。你只能夠基於合同要求投資人繼續履行或要求投資人向中間人追償200萬元。

4樓:

首先,你的想法有錯。

中間人涉嫌的只是侵佔罪而不是職務侵佔罪。

其次,手機簡訊屬於電子證據是不能成為直接定案的證據,但可以成為立案受理的證據。

再次,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報公安,公安可以不受理

5樓:中國刑事辯護網

可以據此報案。

如果公安機關能夠查實該簡訊,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如果不能查實,但能從該簡訊破案,查到其他證據,則該簡訊可以成為證據線索。

你報案就是了,提供所有證據線索,公安有辦法的,實在不行,把人抓起來,不用三天,他就交待了,至於公安用什麼辦法,這裡就不方便說了。

希望我的答覆能對您有所幫助

您的朋友,中國刑事辯護網趙荔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手機簡訊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有這樣的案例的!

[案情]王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23年4月25日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陳某所有,小孩由王某撫養,陳某補償給王某房款及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費共計18萬元,王某應協助陳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協議離婚當日,陳某給付了王某5萬元,尚欠13萬元未付。當陳某要求王某協助房屋過戶時,王某提出要陳某將小孩的撫養費再增加7萬元方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即陳某還應支付其20萬元。

該意見由王某通過手機簡訊的形式傳送到陳某的手機裡。陳某為了能順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同意了王某的要求,給王某出具了一張20萬元的欠條,但未註明欠款性質。王某遂持該欠條向法院起訴,稱陳某系向其借款。

本案中,如果僅憑欠條,則陳某無疑應支付王某20萬元。但如果不明確該20萬元的構成,那麼,王某就很可能在得到該20萬元後,再持離婚協議,向陳某主張13萬元。因此,明確該20萬元欠條的構成是本案的關鍵。

本律師**陳某參與了訴訟,向法院提交了簡訊證據,並發表了**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採納,最終在文書中明確了該欠款的性質。

本案說明了一個問題:手機簡訊可作為證據使用。

一、手機簡訊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所謂證據,是指依法定程式收集並審查核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

手機簡訊只要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2款規定,“資料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第7條規定;“資料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第5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資料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資料交換、儲存和赤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

”手機簡訊是以手機為資訊傳播終端與載體的文字或**,其本質是一種資料資訊流,屬於資料電文的範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手機簡訊證據的保全

由於手機的儲存容量過小以及使用者的不當操作,簡訊息可能會自然泯滅或人為毀滅,且事後難以重現。因此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必須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並妥善保管,以使法院在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採取勘驗及製作筆錄的方法,將簡訊息的內容固定下來。對文字簡訊,可以製作筆錄;對彩信,可以進行拍照或與電腦聯機列印。但在保全時,均應標明簡訊**手機和接收手機的號碼及傳送和接收時間,必要時,應提供詳細的簡訊清單佐證。

在庭審質證時,應出示原手機供對方當事人質證。除此之外,通過公證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

三、手機簡訊證據的審查

證據是否可以採信關鍵看它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可採性。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的規定,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關因素。”

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是否客觀存在,簡訊息的形成時間、傳送人、網路服務商,是否存在偽造或修改的可能。審查簡訊與當事人主張之間的聯絡,應查明簡訊反映的事實或行為與案件有無客觀聯絡

7樓:

1、憑此簡訊可以作為依據;

2、如果卻有此事,可以提供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報案;

3、第三方應該定罪為詐騙,並非職務侵佔罪。

8樓:

進行公證後,就可以作為立案依據。

9樓:

可以報警,不是還有罰款人的證據嗎?!不過這應該不是職務侵佔,應該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物

10樓:提一問

於手機的儲存容量過小以及使用者的不當操作

11樓:雪飄

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2款規定,“資料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手機簡訊在法院能做為證據嗎,手機簡訊能作為法律證據嗎

尼瑪使用者名稱蛋疼 可以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法院證據,但是此類電子資料內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障礙與關聯性障礙,單獨使用證明力不大,仍有一些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 調查人員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 錄影等視聽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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