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元
1、丈夫賣房妻子不同意,只要丈夫與買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履行合同。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愛穿拖鞋
無效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承擔。
3樓:陽光老師
合同是沒有效。
第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是認定為無效。
第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能夠轉讓。
所以根據婚姻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處理夫妻共有房產的,應當共同處分或徵得另一方同意。
如果一方擅自處分的,會被視為無效,而且轉讓共有房產時,未有其他共有權人簽字或授權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拒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
所以在交易二手房的時候,買受方在購買房屋的時候應該注意審查出賣方轉讓的房屋產權情況,如果是共有房產的,應要求共有權人共同在合同中簽字,或者是提交授權委託書。以保證交易的有效性和穩定性。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時,簽訂賣房合同,有效嗎
4樓:土流集團
此合同為效力待定,可撤銷可追認。。房子屬於你和妻子共同共有財產,必須兩個人都同意,合同才能生效。。你簽訂的合同尚未生效,無需承擔其違約責任。。
中介機構應該知道此房子為共有財產,卻同意簽訂合同,中介也有責任,所以你們最多賠償一點締約過失責任。(前提是房子上面必須有你們兩人的名字)
夫妻之間鬧不合,丈夫要離婚,妻子不同意,丈夫要起訴,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蒼梧孫律師 這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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