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法》第十七章規定了法律責任。理解法律責任,要重點把握四個問題:一是公務負管理中的各種違法情形及其處理和責任追究;二是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限制及對違反從業限制行為的制裁;三是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四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責任。
一、對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而對公務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的範圍。
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法未將機關內部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範圍,因此,一項具體人事處理是否錯誤,是由公務員主管機關或者作出具體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來認定的。一般來說,“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即為違法的人事處理包括: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主體資格不合法,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超越許可權,或者人事處理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作出人事處理的依據有問題,以及人事處理的程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會給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帶來實質影響,因而應當撤銷。
(二)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
機關對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首先,應當予以糾正。第二,機關應當根據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劃分,行政責任分為:
(1)行為責任,包括停止違法行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履行職務或法定義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等;(2)精神責任,包括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3)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罰款;(4)人身責任,例如行政拘留。
機關對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以及對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給予賠償。賠禮道歉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當面道歉或採取一定形式公開承認錯誤,並向受損害人致歉;恢復名譽一般是在與造成名譽損害相同的範圍內,宣佈撤銷或糾正原處理決定,澄清事實真相;消除影響是採取一定措施消除原處理決定造成的負面影響。
上述三種糾正錯誤的方式是相互聯絡的,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混合使用。關於賠償經濟損失,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錯誤人事處理的公務員必須是在經濟上受到了損失,比如工資、福利待遇降低了,工資停發了,取消了獎金,等等;二是這些經濟損失是因錯誤的人事處理造成的,二者有直接聯絡。
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機關必須依法賠償。
二、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限制及對違反公務員法規定行為的制裁
(一)適用物件。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其離職後的從業活動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於公務員因其他情形,如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公務員法未作規定。
這主要是考慮到被辭退和被開除的人員,已經失去了良好的個人聲譽,其離職後,即使到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組織任職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也難以利用其原所在機關的影響。同時考慮到被辭退和被開除的人員在重新就業方面往往有一定困難,對其重新就業不作限制,也是貫徹“給出路”的政策。
(二)適用時間。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其從業活動受到限制。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公務員的從業不再受到限制。
(三)適用的行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四)對違反規定行為的制裁。對於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的情況,其原所在機關應當做好了解和相關的跟進、調查工作。如果發現其有上述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其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公務員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離職公務員改正其違法行為。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違反規定從業的,公務員法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人員,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即沒收其從業期間的全部收入。這裡的違法所得,是指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在營利性組織中任職所獲得的報酬,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對於接收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將離職公務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公務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事務綜合管理工作,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管理的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知法犯法,將對公務員制度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對於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公務員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中的“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過職權範圍行使職權或者不適當地使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指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虛作假。
對於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上述情形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第四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則要根據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給予其紀律處分。
2樓:尋常管絃
樓上的回答是關於公務員辭退的法律規定,與開除公務員公職是不同的。
開除是公務員懲戒最嚴重的一種紀律處分,它只適用於那些嚴重違法失職,侵犯群眾利益,損害國家機關聲譽,屢教不改的公務員。辭退與開除相比,首先是性質不同,辭退不是一種行政處分,其原因可能是公務員具有違紀行為但尚未達到開除的程度,而更多的是公務員主觀努力不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所引起的。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兩者都是終止與行政機關的職務關係,解除公務員身份,但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如可享受退職金等,而被開除者則不能享受這些待遇。
目前各地對公務員的開除主要是通過紀律條例或政策來確定的,規定會有一些不同,一般如公務員受刑事處分的、公務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反計生政策超生的、參與賭博的、經營娛樂場所的、參與經營小煤窯的等就會被開除公職。
3樓: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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