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下列哪個人民法

時間 2021-09-13 08:04:18

1樓:匿名使用者

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如果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特指對事實的認定、結果和定性的改變),那麼再提起行政訴訟時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而非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3樓:匿名使用者

原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同樣享有管轄權!

對法條解讀一定要細心哦

經複議的案件,若行政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以什麼所在地法院管轄?

4樓:商恆奚雪

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求採納

5樓:汗玉枝景霜

是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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