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以複議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即可。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2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行政訴訟法有明確規定。
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七條 【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被告的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下列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3樓:匿名使用者
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如果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特指對事實的認定、結果和定性的改變),那麼再提起行政訴訟時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而非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行政行為,複議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 ) 作為被告。 a a.原行政機關
4樓:人人有餘
經複議的行政
行為復,複製議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 b.複議機關)作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5樓:匿名使用者
b,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為被告。但要注意此時法院的管轄有兩個,可以是做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
6樓:踏雪行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8樓:匿名使用者
原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同樣享有管轄權!
對法條解讀一定要細心哦
行政案件經過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
9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應為b。
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實質是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後重新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新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均可以複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應該是copyb,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只是指管轄範圍, 如果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複議機關為被告,該行政案件既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複議決定時,應當責令複議機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下列哪個人民法
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如果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 特指對事實的認定 結果和定性的改變 那麼再提起行政訴訟時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而非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依據是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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