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中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及庭長有什麼不同

時間 2021-09-14 02:05:43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庭上有六撥人,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或獨任庭,書記員,法警,公訴方或原告方,被告方,旁聽人員,要是重犯,說不定也有武警押著.

關鍵是合議庭或獨任庭了,在不同訴訟裡,如何組成是不同的.

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就是獨任庭。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五人或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五,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死刑複核案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而且,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審判長要指揮訴訟,但評議時與其他法官一樣只有一票權.其他的審判人員,審判員就是法院裡的專職法官,人民陪審員是法院吸收共同參與審判的非職業法官,可以來自社會個階層,在審判中與法官同權,是為了使審判平民化,民主化

民事訴訟中規定的較粗,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只要是單數就行,但我也沒看過有超過三個的.簡易程式仍是用獨任庭.

行政訴訟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沒有獨任庭.

2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的幾位說的已經很清楚的,我補充一下:

職務:院長,就是不管是基層法院或是中高階法院的一院之長;庭長就是一庭之長,如民庭(民

一、民二、鄉鎮法庭)、刑庭、行政庭。

本身:「審判員」是以一定的學歷通過考試後取得的資格,「審判長」是在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時三位或五位審判員居中而做的人,雖然是「長」,但不一定是乙個案件的主審人。

法官是法院中有審判員資格人的統稱,不管是院長或庭長啊都可以叫他某法官。書記員、法警等都不是法官。

3樓:匿名使用者

院長、庭長是職務,審判員是資格。一般來講院長、庭長都有審判員資格,但是審判員不一定都是院長、庭長。審判長相當於為某一任務臨時組建的工作組組長。

就想教師一樣必須有教師資格證,學校的工作人員不都是教師,什麼高階教師、中級教師,校長都有教師資格,但是教師不都是校長。

法院中審判長具體是幹什麼的?

4樓:正宗王大學

您肯定是一點也不了解法院,給你解釋就比較難了。

首先,法院有正常的組織機構,最高領導是法院院長,下面有幾個副院長,在下面是分了幾個庭,有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和刑事審判庭,還有一些職能科室,各庭有庭長、科室有科長、再下面就是科員或審判員了

其次,法院審理乙個案件,一般需要幾個人臨時組成乙個合議庭,這幾個人負責審理乙個案子,其中乙個任審判長,這是乙個臨時職務,審理完乙個案子,合議庭解散,審判長也就免職,下乙個案子,再組織合議庭,再任命審判長。在合議庭中,一般是職務最高的人任審判長,院長參加審判,院長任審判長。

總的來說,審判長是審理時的職務,臨時的,院長是行政職務,長期的,還是院長大啊

5樓:勤昆回心諾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答覆如下:審判長是個臨時職務,合議庭組**員有庭長時,由庭長擔任;合議庭組**員有院長時,由院長擔任;合議庭組**員都是審判員時,由其中一位擔任。

6樓:雜思記

在庭審中負責組織。

乙個審判庭裡面有庭長一名,副庭長若干名,審判員若干名,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位。並且只有在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時才會有

在由庭長與其他審判人員(包括副庭長)組成合議庭時,由庭長擔任審判長;

由副庭長與其他審判員(不包括庭長)組成合議庭時,由副庭長擔任審判長;

在沒有庭長、副庭長參加的合議庭中,由庭長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法官法》第2條給出法官的定義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審判長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所組成的合議庭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但審判長不是固定的職稱,是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臨時設定的。

三、審判長的職責

(1)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2)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3)主持庭審活動。

(4)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5)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7)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