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判決和裁定的具體區別?能舉例說明嗎

時間 2021-09-14 02:05:43

1樓:華律網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2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第四,裁定上訴的期限是裁定作出後10日內上訴;判決是在作出後的15日內上訴。

3樓:西子文

判決是法官處理實體方面的問題,裁定則是處理程式方面的問題。

如甲訴乙離婚,法院判決甲乙離婚與否是處理實體方面的,適用的文書是判決書;甲在訴訟中撤回對乙的起訴,法院準不准許,是程式方面的事,適用的文書是裁定書。

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4樓:清溪看世界

一、表達意思不同

1、判決:建時代指官府斷案,後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在體育比賽中,判決指裁判員作出的裁判決定。

2、裁定: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

二、適用的事項不同

2、裁定: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

三、作出的依據不同

1、判決: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2、裁定: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5樓:東奧名師

判決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

(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刑事裁定主要適用:①駁回自訴。

②駁回上訴或抗訴。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④停止執行死刑。

⑤依法應予減刑或假釋等。

(3)採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

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製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不准上訴。

6樓:林昊蒼之圖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乙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訴。

也就是說大部分裁定是不准上訴的,因此可以是口頭的。

民事決定,指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特殊事項依法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決定處置特殊事項時,可以視情況選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民事決定依法一律不准上訴。

一般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如離婚,合同是否有效,所定罪名及所判的刑罰,民事侵權與否的認定,賠償數額的確定等,都直接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了影響,使用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涉及實體問題,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撤銷判決,財產保全等,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影響,但直接影響了訴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使用裁定。

根據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7樓:anan五五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乙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 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 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 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8樓:四哥有法說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如下: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式問題。

(2)在乙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乙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9樓:泰公尺斯

判決指法院對案件依法定程式審理後,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案件審理或者判決執行過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決定.區別有: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的結論;裁定則主要解決訴訟的程式或部分實體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權能的體現.2.

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乙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而判決則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乙個案件只有乙個判決3.裁定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取書面形式4.除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訴;而一審判決均可上訴5.

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民事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民事為10日。

10樓:閉寒梅宇苓

兩者最大的區別是適用的範圍不一樣。

一般就實體問題的處理,用判決的形式。涉及程式性的處理,用裁定。

其次,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上訴期內上訴。但對裁定,則不是所有的裁定都能上訴。只有三類裁定才能上訴,即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

11樓:宜賦皇欣欣

判決是根據條例,裁定是最終的結果。

12樓:李家思

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是: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乙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乙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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