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科普小星球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述各項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管理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還需要履行的義務: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3、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2樓:s向隅姑娘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3樓:虎妞帶你考會計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公司法》規定哪些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4樓:雲天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5樓:東奧中級會計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公司法》的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情形有哪些?
6樓:匿名使用者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的市場經濟秩序,被處刑罰的,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
擔任破產清算公司的董事、廠長或經理,對企業的債務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哪些情形不得取保候審,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的規定,以下情形不得取保候審 1 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 2 以自傷 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3 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羈押期限屆滿...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合同法僅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反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二 合法解除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存在法定情形,即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
《公司法》規定哪些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雲天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監事 高階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因 賄賂 侵佔財產 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 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 經理,對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