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老是跑龍套
樓上的幾位說得都對!只是有個先決條件:
即沒法說明這顆“珍珠”的**。也就是說,珍珠是魚肚子裡天然長成的,或者是誰也弄不明白這顆珍珠是怎樣到魚肚子裡去的。
如果不是上述情況,而是廚師在弄魚的時候不小心將自己的珍珠掉進魚肚子去了呢?而他又有足夠的證明的話,那這顆“珍珠”的歸屬,就有戲看了。
雖然你買下這條魚,但選單上絕對是寫著:“××魚一份”並沒加註(包括魚內一切東西),搞熟了的魚無疑是顧客的,但裡面的珍珠(如果已查明出處)就不一定是你的了哦,因為珍珠不是魚的一部分,就像乘魚的盤子一樣,是另有主人的啊!
2樓:肚後媽
我並不同意陸陸伍的觀點。
從法律角度上講,珍珠應該屬於賣魚人所有。
因為賣魚人賣魚的時候,並不知道魚肚子裡有珍珠,其真正的意思表示僅僅是賣魚。對魚肚子裡的珍珠的所有權轉讓並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從這點來看,不能把珍珠當做魚的附屬物來轉讓,(因為附屬物的轉讓同樣應該有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當然也不是魚的孳息物,飯店從賣魚人手裡賣的是魚,飯店最初的意思表示也僅僅是買魚,並且飯店只支付了魚的**,這與珍珠的**是不等價的。
所以珍珠是飯店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系法律用語)。
同樣顧客從飯店裡買的是魚,依據上述理論,顧客佔有珍珠也是屬於不當得利,其並不能享有珍珠的所有權。
3樓:
魚肚子並不能產出珍珠,珍珠也就不屬於天然孳息,但是突然出現的珍珠屬於無主動產,適用先佔原則
4樓:主流復古
別說什麼法律了,自己想下,賣魚的把魚已經賣給飯店了,飯店加工後又賣給客人了,當然是客人的了
5樓:湘土奇葩
我吃小黃魚?發現了,一小撮珍珠,怎麼**
6樓:
屬於客戶的。因為從你點餐開始,就等於與飯店簽訂和約。
7樓:庹頤然
吃魚人的
根據物權法
魚的歸屬權已經轉移給吃魚的,所以其一切附屬都應該同時轉移,而**是已定的,這不同於物的孳息
8樓:匿名使用者
好笨,你直接帶走,飯店怎麼會知道你有珍珠!這種事沒必要宣揚到大家都知道吧?
不過國外有這樣的例子,珍珠最後屬於了客戶,不知道這種情況適用於中國法律不?
你這種民事糾紛雖小處理起來卻很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拿到了珍珠才是硬道理
--------------------------支援樓下跑龍套的意見
9樓:月亮上的草蓆
你花兩塊錢買張彩票如果是"謝謝支援"那麼這張彩票毫無疑問是你的.如果碰巧中獎了那麼彩票是誰的?賣彩票的?印彩票的?你?
哈哈哈.不知道這個說法能不能幫到你
10樓:匿名使用者
魚也產珍珠哦,長見識了,哈哈。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誰的手上就是誰的.那說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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