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我負全責,交警把車扣了,然後車放出來被別人強行開走了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19:56:54

1樓:蠶她爸

這種情況介於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之間的一種情況。

還是建議你報警,如果不受理,去他的上級督察部門投訴。

2樓:文化美德

這種情況直接報警,出了交通事故已經由交警部門出面了,對方沒權利私自開走你的車,這種情況對方已經構成違法了,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也可以去派出所報警。

3樓:鄭州萬通汽車學校

你好報警處理,這是屬於盜搶範圍,讓公安部門進行調查追回車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我猜這裡面有賠償糾紛。

你是不是習慣性沒有誠意。

提問題沒有誠意,閃詞。

解決事情也沒有誠意,閃人。

然後派出所對你也沒有誠意,閃管。

5樓:活一一一驢

這樣你可以報警,別人沒有任何權利強行開走你的車,你不要採取任何形式去要車,由**出面,或由律師去做,這是你絕對的有理,剩下的我不說你該懂。

6樓:羅莜

報警,然後可以向交警部門的監察投訴,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訴

7樓:

出了交通事故被處理後車放出來又被別人強行開走,你可以扳如果當地派出所萬受理,可以直接到公安局內報案處理。

8樓:商標註冊服務

可以先選擇報警,找到開車的人可以要求返還

9樓:萌娃的霸霸

可以的,因為都已經處理好了,雙方再責任認定書店簽字了,認可了處理結果!

10樓:

你負全責肯定是沒有賠錢所以拿車做低壓。

交通事故,對方就強行把我的車開走,扣押我該怎麼辦

11樓:

交通事故以誰違法交規為準

對方直接開車走可以報警

對方就是全責

我開別人的車出了交通事故,對方人員受傷.事故認定書下來我負全責,交警已同意放車。我把車開出停車場

12樓:花哥哥愛吃米

打110向派出所報警!就說車被搶了,事故糾紛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搶車是不對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說的情況,可以報案說有人搶劫。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隊判對方全責,對方已經把車開走,我的車還在交警隊,我該怎麼辦 20

14樓:水岸落日

解決方法:1,使其他保險公司的修理廠,雙方同意維修**。

?????2,因此,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汽車修理由保險公司支付。

?????3,已完成的汽車不直接支付到法院起訴對方。

15樓:匿名使用者

立即交涉,會還給你的!

16樓:真愛有紅

有理走天下,無理寸步難行。你這個問題,立即交涉,動用你所有的人脈。

17樓:匿名使用者

哪有那麼不講理的,去交警隊找他們把車要回來,

18樓:狂暴神龍

問他們要去呀或者找律師去辯論

交通事故我負全責對方不簽字 但是車被扣了 有沒有什麼辦法吧車提走?

19樓:狂芮歡

你都負全責了對方為什麼還不簽字??

你取車只能找交警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敘述你沒有辦法提車除非地方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如果對方不籤找交警隊要交警隊催他籤

交通事故我負全責對方不來簽字也不下事故認定書還被扣車怎麼才能把車提走或者多久交警會強制執行簽字?

交通事故車輛被扣,什麼時候可以取回?

21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22樓:哇哎西西

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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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保全以後如何處理: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採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後,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絡,瞭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23樓:xyz微笑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2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5樓:幻宇晨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26樓:大仙林

事故認定書出了,交警就應該通知車主取車。交警不需要得到傷者同意才放車。

27樓:匿名使用者

事故認定一般7個工作日久會出具

當然嚴重的交通事故需要另加時日

像這種兩人輕微傷一般不大會扣車,當然按規定是可以扣的主要交警還是有決定權的,像這種小事協商還是好處理的你開車傷到對方,多少顧及對方的情緒

即使你有理,說話應該客氣點,要不然麻煩都還是自己,你說是吧

28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2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也遇到這個情況,請問最後責任怎麼劃分?

出了交通事故被交警扣去的車子什麼時候可以放出來

30樓:牟利蜜茶

責任事故認定書一般20日內出具,出具責任事故認定書後

就可以領取車輛了,但法院查封除外。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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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第92條、第95條、第96條規定了被扣留機動車的情形。實踐中經常發生該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

為此,實施條例規定: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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