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一不幸運手機丟失,為了避免更多的財產損失,應該怎樣做

時間 2021-10-14 20:39:27

1樓:胖嘟愛生活

手機丟失了,立馬做這3件事,保護錢財不損失,看完轉告朋友

有關手機網路的法律法規

2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傳送簡訊、撥打**、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關於法律的:手機被沒收。

3樓:卿連枝戈雀

上課玩被沒收的話,下課誠心道歉就可以拿回來了。

扔下樓的話,說明老師很生氣,後果很嚴重。~

不過毀掉了你的私有物品,肯定要索賠了。

4樓:魯誠所環

教師只有暫時保管的權利,沒有沒收毀壞權利。

國家法律哪條規定上交手機違法?

5樓:幻想的星空宇智

那看要你們做的什麼工作,如果有必要的話,當然是可以讓員工上交手機,到時候會還給你們,但是如果沒有這個必要強制要求你們上交手機,這恐怕是違法的。

6樓:林炎

這個沒有規定的,就是手機是私人財產,所以沒有權利沒收。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但是現在學校或者教育部門有規定中小學生不可以帶手機進學校,這個必須遵守,如果帶入作為老師是可以沒收交給家長或者是代管至學期結束

關於手機方面的法律

8樓:匿名使用者

別幹出格的事。

法律是保障人們合法利益的同時懲處侵害人們利益的人的手段。

等有人利益受到傷害,

它才有存在的理由。

手機實名制有什麼法律意義

國家法律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9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憲法賦予公民通訊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手機是通訊工具學校無權禁止,其他檔案和法規與憲法相沖突了就是無效的,但是憲法還規定享受自己的合法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使用手機的過程中侵害了其他人的權益,那麼你將不在享有這個權利,例如上課玩手機影響了老師教學和其他同學聽課,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集體的休息時間你玩手機影響了他人休息侵犯了他人的休息權。

所以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但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

擴充套件資料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學生作為公民享有對自己物品的享有權和進行自行處置的權利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個人財產沒收、損壞、遺失,否則要予以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老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的財物,他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學生可以到教育局投訴,甚至可以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10樓:qq的勾k先生

國家法律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攜帶手機,應根據各學校規定決定是否可以攜帶,比如陽江市。

為了加強對手機的管理,在新學年開學之際,陽江一中釋出了手機禁令,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校或在校內使用手機。

校方不會採取搜身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學生帶手機回校,將視為違紀行為扣分,這也是學生量化考核標準之一。同時校方還會將手機扣下來轉交給家長保管。為了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絡,該校已經在學校800多個宿舍安裝了200卡座機**。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允不允許中學生帶手機。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

但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學校沒有沒收、扣押學生財物的權利,違反了《民法通則》私人財產(書)神聖不受侵犯的的規定,即扣押與沒收,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有授權的部門才可以行使,法律並沒有規定學校可以沒收、扣押學生財物,因此是違法的。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質是搶劫,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佔他人財產,老師的這種行為是屬於使用老師這種特殊的身份,強行奪走學生的財產,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方法。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關於一部手機的法律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這個怎麼說呢。你當時應該報案,當時沒報案,現在發現了,怎麼處理呢,這麼多型號一樣的手機你如何確定是你的那部。不好確定了。

13樓:張勇律師

要求返還,如果不返還抓緊報警,手機上都有號的,只要當時的保修卡還有就好說,都有數碼條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帶著你的保修卡,確定你說的那部手機就是你的,然後就報警,讓警察處理。

你說那個手機是你的有何憑證,你說了就給你沒有那麼簡單。你只要確定是那個手機,就讓警察來處理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報案也不遲啊,準備好是你手機的證據

16樓:qq抱打不平

還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偵查.

17樓:匿名使用者

有辦法證明手機是你的就可以,然後起訴,報復一下- -! 你的心理一定很不舒服

18樓:娃娃

如果你能證明這手機是你所丟失的那部,那你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返還

19樓:法下獵人

去找個律師,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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