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他們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時間 2021-10-14 20:44:06

1樓:戚廣利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僱傭關係,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關係。勞動關係、僱傭關係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兩種不同法律關係,由於我國立法的滯後,對僱傭關係的認定長期無章可循,以致於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法中經常產生認識偏差。

兩者區別:

(一)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而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二)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三)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範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

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之上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僱傭關係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其對僱傭關係的規定比較寬泛籠統,主要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對僱傭關係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不同。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而僱傭關係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並非訴訟的前置程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什麼都沒有介紹,就一句問題,誰能分析解答?

他們之間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僱傭關係是指雇主與雇員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雇員向雇主提供勞務並由雇主給付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是僱傭關係好還是勞動關係好 30

4樓:煮愛烹情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本質異同

雇用關係是受僱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根據學界的通說,廣義上的僱傭關係包括勞動關係和狹義的僱傭關係,這是兩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聯絡。在我國法律和勞動保障行政實務中,僱傭關係實際從狹義上來說,是抽去勞動關係部分之後的僱傭關係。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二者規範的物件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二者的特徵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二者是有區別的:

一是,干預程度不同。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

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於勞動者的約定。

二是,福利待遇不同。勞動法專門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待遇問題作出規定。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一員,並且根據規定享受用人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

僱傭關係中,受僱人不享受僱傭人提供的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等在內的各種福利待遇。

三是,用工形式不同。勞動關係是一種正規用工形式,僱傭關係是非正規用工形式。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專門立法,對僱傭關係卻沒有。

法律對僱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如果不採取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用人單位將面臨行政處罰或者雙倍工資法則等。

四是,主體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僅限於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僱傭關係沒有這種限制,雇主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五是,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勞動關係,即不允許在同一時間內與兩個或以上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而僱傭關係一般沒有此限制,很多時候勞動力提供者可以同時和多個勞動力需求方發生僱傭關係,雇工也可以是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六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僱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綜上所述,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各有優劣,端看使用情況而定。

5樓:大紅談法

關鍵你是需要什麼?二者各有利弊。勞動關係有利保護勞動者利益。僱傭關係比較自由。

6樓:無話蘑菇

是勞動關係比較好,我的勞動人的合法權益

7樓:勞動者的勞動法

只要存在一方付出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這個事實,那這雙方之間的關係無非就是三種:勞動關係、僱傭關係或勞務關係。這三者的區別是:

第一,這三者的定義不同;第二,這三者的發展歷史不同;第三,這三者的特徵不同。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

家政服務中僱傭的保姆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8樓:律兜諮詢1號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凡是與用工方形成勞動關係的哪怕沒有勞動合同,同樣也適用《勞動法》呢?

比如:家庭保姆一般與用人方無勞動合同,但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那他適用《勞動法》還是其他規定呢?勞動合同關係等同與勞動關係嗎?

謝謝!解答人:社群諮詢小組成員公爵家政服務僱傭關係主要有三種:

一是家庭直接請保姆,無論有無合同,都與保姆形成雇傭勞動關係;二是保姆與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公司的聘用員工,接受其培訓、管理,向公司上繳管理費,由公司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同時,家政公司與接受服務的家庭簽訂服務合同,派員工向客戶提供勞務;第三種則是家庭通過家政中介服務公司或其他勞務中介方聘請保姆,保姆和有關家庭按約定向中介支付一定費用後,形成雇傭勞動關係。由於現在勞動用工方式的多元化,提供家務勞動的主體已不限於保姆個人,而可能是提供勞務承包、勞務租賃的企業,不同方式和渠道,形成多元化的家政市場多種勞動、勞務關係。對於這三種,第二種是勞務關係,其他兩種是勞動關係。

但實際上是屬於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不能一概而論,目前這還是法律的盲區,以前的通說是勞務關係,在仲裁時也採取的個案審查制度,即只要符合勞動關係的條件的就屬於勞動關係,否則就屬於勞務關係!

9樓:哥達尼思

家政服務中心僱傭的保姆應該是勞動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保姆與家政公司屬於勞動關係,保姆與雇主屬於勞務關係

如何判斷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因此判斷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只要從幾方面入手考慮即可。兩者的主體範圍、緊密程度、工資待遇、適用的法律以及勞動者是否可以連續穩定的從事該項勞動都是不一樣的。

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如下:

(一)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

(三)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不同。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

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工遭受人身損害依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並實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式,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僱傭關係的雇員在僱傭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當事人可以直接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請問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有什麼本質區別?

12樓:藍色の飄雪

勞動關係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勞動關係是從僱傭關係發展而來,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僱傭關係與勞動關係二者規範的物件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兩者的特徵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兩者亦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用工主體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所涉及的主體有:國內的多種型別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訂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而在僱傭關係中,合同雙方的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第二,適用法律不同。從我國現行立法現狀看,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於不同部門法,僱傭關係歸民法調整,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但是,在適用法律方面,我國的民法和勞動法構成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係。

法院在審理雇主責任案件時,只能適用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則應首先考慮適用勞動法;在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僱傭關係的規定。

第三,體現的意志不同。勞動關係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干預性,勞動合同除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外,國家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方面,作了強制性規範,體現了國家意志,故勞動關係兼具國家意志與當事人意志的雙重屬性。而在雇用關係中,只要雇主與雇員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在這裡,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這是最容易看清楚的。如果是乙個人僱你為他辦事,就是僱傭關係。如果你受僱於乙個企業,那不是僱傭關係,而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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