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毓政苑
律師解答:
你弟弟的情況屬於遺失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從法律規定的情況來看,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這裡有兩個問題:第
一、你弟弟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遺失發票,第
二、你弟弟才14歲,屬於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你弟弟弄丟發票完全不用承擔責任。
2樓:任俊弼
你好:一、你弟弟拾得遺失物,應當盡到保管義務
二、扔掉之後,對失主造成損失;因屬於未成年人,損失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三、失主配偶需要對你弟弟的身體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弟確實沒有見到錢包中有發票,當然也就不存在弄丟的事情。對方以此相逼是無道理的,打人更是違法的。因此,你方可以據理力爭,先是報警請求**出面干預,避免你弟再受身體傷害。
其次,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並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你弟的醫療費。對於對方主張你弟將他的發票弄丟的事實,對方有義務承擔舉證義務,即證明錢包中確實放有發票,而發票又確為你弟弄丟,否則,對方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以上意見供參考。
4樓:
若以上所提供的資訊真實無誤,則你弟弟無需承擔責任。
並且,錢包主人之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你弟弟(若已成年)或其監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並要求處理。或者向**反映情況,在**壓力下,還你弟弟一個清白,並且要求打人者公開賠禮道歉。
希望有所幫助!
大家好! 我諮詢一下懂法律的人. 幫我分析一下這個事情....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您所說的情況來看,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時候侵犯人身權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該公務人員行為確實為該法所列明。該案件不適用一般民事賠償案件的型別,令堂的“咬手”行為應是一種反抗行為,對於造成的傷害不需要負責任。公民在遭遇行政公務人員不法侵害時的適當反抗行為可以被理解。
同時,該公務員人主張的所謂禽流感原因而多要的破抗費用應該是屬於不合理要求,並且該要求也不能夠向令堂主張,因就行為本身而言,為公務人員侵權在先。警察這種調解屬於行政調解,您可以不採納。
建議您首先向公務人員領導反映其非法的公務行為,同時,可以前往法院向該單位提出國家賠償(就侵害行為後果不嚴重來說,去法院並不一定是有效的好選擇),當然,對於案件具體情況不是很清楚,也就只能給出這樣建議。
6樓:來曉波姐姐
首先,你的母親不需要賠償,是工作人員先動手,你母親是出於正當防衛。
其次,執法工作人員本身就具有違法行為,你可以起訴,他打你母親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
最後,從他的一系列行為中可以看出,他是欺負你們不懂法律,並且他也不懂法,你可以給他講明利害關係,告訴他,如果覺得騙他可以去找律師諮詢
請懂法律的幫我分析下
你好,如果b具有刑事能力,那麼其將a打成傷害,如果這種傷害經驗傷後達到輕傷以上的程度,則b在法律上是構成了故意傷 害罪。如果a告b的話,一種是因為b犯有故意傷害罪,a報案後公安機關認為傷勢輕微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那麼a提出刑事自訴要求追究b的刑事責任,同時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
懂法律的進幫幫忙諮詢一下
我的意思 首先,照現在的樣子,如果對方真的去法院起訴的話,他告你什麼呢?幾乎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勝訴的可能性不大,只是從人道的角度是還不來訴權的。再次,退一步說,即使他真的告你了,相信法院也不會判決賠償多少的,一是你已經賠了,白紙黑字寫的明白,二是該案情況特殊,不會再要求你過多的責任的。最後,我有這些...
有沒有懂法律的大佬幫忙解答一下?
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 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你方的營銷政策一般包含經銷 等資訊,應當屬於商業秘密範圍。對手公司以違背商業道德等不正當手段侵犯了你方商業秘密以及合法民事權益,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需證據證實 反不正當競爭法 所指的不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