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構成批捕還要走程式嗎,刑事案件批捕後還要有什麼程式

時間 2021-10-14 22:55:55

1樓:華律網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機關來負責、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是在人民檢察院和最後的審判階段即在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捕之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資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就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不復雜的問題。刑事案件,偵察機關呈請批捕,檢察機關依法予以審查,可能批准逮捕,也可能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有多種原因,可能是認為不構成犯罪,可能是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足以認定構成犯罪,可能是認為構成犯罪,但沒有逮捕的必要。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偵察機關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不批捕之後還有相應的程式。關鍵是不批准逮捕不等於一定不構成犯罪了、不再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反過來講,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發生相關社會危險性的,是不需要批捕的。很多案件的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但根據情節無逮捕的必要,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認為不批捕就是無罪的觀點,是不懂、不分青紅皁白。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一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

(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的同時,向偵查機關提出監視居住的建議。

3樓:七臺河李陽平

刑事案件不予批捕,也是走上了法律程式(刑事訴訟程式),只是法律程式走到此即中止了。

不批准逮捕是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經審查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條件。

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經審查認為,主要適用於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輕微,沒有逮捕的必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此,202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和第八條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准逮捕。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或是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意見書後七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4樓:興化朱楓

不構成逮捕的是檢察院認為案情太小沒必要逮捕,由公安機關予以釋放。大概期限是28天。

刑事案件批捕後還要有什麼程式

5樓:墨汁諾

檢察院批捕時,刑事案件是處於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然後再是審判階段。從批捕到法院起訴所需時間跨度比較大,最快幾個月就可以,慢的話一兩年也比較常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批捕後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所以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候,案件尚處於偵查階段。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二、從批捕到法院的時間

(一)偵查階段的期限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一般可能需要幾個月到半年左右的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偵查期限不定。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審查起訴階段最快的話一個月就可以移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最慢的話需要六個半月的時間。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從批捕到審判的時間受案件的複雜程度影響,具有不確定性。一般簡單的案件可能半年就夠了,複雜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幾年的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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