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那廠真他是扯淡,有誰會咒親人去世的。就寫:***(妻子***)外公與x年x月x日去世,需請喪假回家辦理喪事,特此證明。
2樓:騎著馬俑鋪
說實話這樣的證明確實很少見,再者員工請個假有必要這樣做嗎?但是無疑人家廠裡要確認的是你老公的外公是否確已過世。內容應該是:
茲證明某某人(你老公名字)之外公某某人(他外公名字)系我村人氏且確於某時(大概年月日)過世,然後蓋村委會章子,寫上時間就可以了。至於你和你老公的關係有結婚證呢。
3樓:後千凝
寫你老公的名字,附註你們夫妻關係
4樓:致敬每個時代的逆行者
還能怎麼寫?實事求是的寫,最主要的是那個章!!!需要蓋章!!
5樓:來自海州灣有衝勁的太平花
親屬關係證明無法在居委會辦理,需要到本人或本人親屬的戶口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公證處辦理。材料準備:1、當事人、關係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2、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當事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3、如關係人已移居國外的,需提供關係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影印件4、如關係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係人的死亡證明擴充套件資料:親屬關係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式證明當事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真實的活動。親屬關係公證書主要用於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領取撫卹賠償金等事項。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6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7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8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9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10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11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關於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規
法律上怎麼脫離家庭關係 5
12樓:紙上談商
這個要看廣義的還是狹義的。道德上講是無法脫離的。就好像古代提倡的,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人對於父母及子女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只要你還有這些義務存在,法律也不可以刻意的分割。
若你只是要財產上分割清楚,那就要跟你的直系親屬協商好,都同意的情況下,公證一下。若是你沒有了直系親屬,那也就不存在脫離的問題了。若你是個成年人,又不想有責任心的話,脫離不脫離別人也不能把你怎麼樣。
看你心堅決不堅決了。
13樓:寶貝乖再吃一口
找律師問問,怎麼才能讓事情不牽扯到家庭
14樓:maggie粉乖乖
由於血親是自然血統所產生,除了自然原因能夠使其消失以外,民法上並沒有訂定血親可以消滅的原因。報上有的時候可以看到父親宣告與兒子脫離關係,或者父子雙方同意以協議方式脫離父子關係,都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結果只是說說而已,父還是父,子還是子。
希望兒子堂堂正正做個有用的人,做父母的就應該從小對孩子多多教導,不能等到不成器以後才宣告脫離父子關係。做兒子的也要想到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想離開就離開,血親關係在法律上是分不開的。
法律上家庭以什麼為依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是指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基礎上產生的,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
家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一夫一妻制構成的社會單元,以結婚證書主依據。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利益集團即家族。
16樓:陳倉駿馬
法律上家庭是一婚姻為基礎的,然後是以血緣關係和贍養關係為紐帶,其中還包括一種特殊關係,即收養行為。
17樓:闖王鎮寶石
以親屬關係為依據,法律上的近親屬有明確範圍。
法律規範對於弘揚家庭關係起到了什麼作用
關於“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家庭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19樓:匿名使用者
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老公的外公去世了我是否有喪假,外公去世有喪假嗎?
沒有喪假的,你老公也沒有喪假,只有直系親屬才有。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老公的外公去世你可以享受一至三天的假。國家規定喪假幾天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法律明確賦予了勞動者帶薪休喪...
外公去世有喪假嗎,我外公去世了有沒有喪假,如果有幾天
國家勞動總局 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國家勞動總局 財政部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 59 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
你好我想諮詢下,就是我老公過世了,房產證更改為我的名字了,婆婆現在在我家這裡養老,房子怎麼分配謝謝
海警 既然房產證已經更改為你的名字,現在房子就是你的了!你婆婆的三個女兒已經喪失房子的分配權,因為房子已經過戶給你,別人已經無權參加房子分配。 房子是你們婚後買的,那麼房子就是你和你老公的共有財產,理論上說我老公過世了那麼房子就是你的,但如果你的婆婆還有婆婆的子女想要通過法律途徑掙房產的話,那麼怎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