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廣州遊戲人生
辨認證人的時候,裡面有幾個嫌疑人,也有警察,為的是混淆視聽。在這種情況下,證人能夠認出的人,就會進入刑偵審訊室接受無限期審查,直至招供。
不怕你不招,一次就是連續48小時,十幾個人輪番審問,沒得吃飯,扛得住一次,扛不住10次。
2樓:虞山仇亭
只看了一兩眼很難具體描述嫌疑人,只有大概的概念,若重大疑難案還要通過證人的大概描述畫幾種人像,再通過證人記憶中不斷修改才能畫出嫌疑人的大致情況,若抓到後還要在幾個不同的人中再指認其中的嫌疑人,這是公安證據確認的重要一環。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會安排證人
識別嫌疑人或**
不需要畫像
4樓:修羅無名指
查案子呢,最大的困難就是沒有抓手。
沒有痕跡怎麼辦?痕跡被汙染怎麼辦?資料庫沒比對上怎麼辦?
所以啊,模擬畫像什麼的,並不是指紋一類的證據,主要用於找人,不是指認。
指認往往需要證人來指,證人描述長相不見得準確,但對比長相卻往往錯誤率不高,要麼不記得,要麼記得,通常不會記得還指錯。
指認不能單獨作為證據,所以不用擔心主觀錯誤。
5樓:
要!這樣可以提高準確性,可行性!
根本無法保證!只能半信,儘量多的進行模擬畫像並進行綜合考慮、篩查。
6樓:wfa平安是福
沒辦法保證,只能靠證人的記憶力。
警察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出來到案發現場進行現場指認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的哪一條
7樓:沸融熔
警察提審犯人指認現場的依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具體法律條文和解釋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公安機關找到了犯罪現場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認,得到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的意義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但這是一個可以有的程式,而並不是刑事訴訟中必要的程式。
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五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公安機關就可以拿著他的辨認筆錄去定案移送檢察機關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
有犯罪嫌疑人指認另外人被指認的這個人能定罪嗎
刑事案件的證據需要從合法性 關聯性 真實性三方面來認定,單純人證不一定能定罪,人證與物證相結合形成證據鏈並排除合理懷疑才能給嫌疑人定罪。 湯安吉 這是需要綜合判斷的,如果僅僅只有一個犯罪嫌疑人指認,那麼定罪依據還是不足的。 正氣長春 辨認是證據的一種,但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指證,而沒有其它相關證據佐證,...
犯罪嫌疑人要怎樣才可以解除嫌疑,犯罪嫌疑人家屬應該怎麼辦?
積極配合警察的調查,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出有效證據證明自己和此事無關的,嫌疑身份會予以撤銷的。參照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 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 經特...
為什麼犯罪嫌疑人要叫“嫌疑”人,為什麼要叫做犯罪嫌疑人呢?
犯罪嫌疑人 suspect crime suspect 又稱嫌疑犯 嫌犯 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脫寧邗鵬翼 刑訴法規定,在未被法院生效判決有罪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