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高階合夥人一般是有股份的,出資的,一般合夥人可能只有名義,或有一點分紅.
一般所謂高階合夥人,有可能是這個所的創辦人,所裡的利潤歸他分享。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二級合夥人,幫助所裡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承接的案子所裡不收取比例費了。 只能證明高階合夥人,職業時間應該不短了。
律師合夥人 律師事務所的一種合作模式,幾個律師一起開辦律師事務所。他們就是律師合夥人:
1,律師事務所與人合作經營、或參與同一律師事務所,一起工作的人。
2,與別人共同從事於律師事務所的人。以贏利為目的共同經營律師事務所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3,由律師事務所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律師。
4,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律師事務的人。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
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民法通則》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根據上述規定,在個人合夥中,合夥人可以拿資金、實物、技術、技術性勞務等,作為合夥的投資。應該說,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標的,都可作為個人合夥時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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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
(1)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對內轉讓普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對外轉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優先權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資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樓:湯安吉
這與當事人的關係並不大,只不過是律所內部管理而已,而且這稱謂與業務能力也無直接相關性。
3樓:fly蝶戀花
律師所高階合夥人與合夥人的區別就是一起開這個律師所所出資的多少而已。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律師事務所裡面的高階合夥人也也就是說可能是他們的出資的多少來確定是屬於出資最多的,就是溝通大一點的,就是最高階合夥人嘛。
律所的高階合夥人,具體是什麼意思啊?
5樓:g買了否冷
開辦律所的共同投資者就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也就是律師事務所的老闆之一。
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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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6樓:水璇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瞭解合夥企業首先要了解合夥人。
一、關於合夥人的概念。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蔘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蔘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蔘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蔘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關於合夥人的責任形式。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夥企業區別於法人類企業的基本特徵。對於合夥人的責任形式,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所有合夥人都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夥人可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夥人在有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責任。
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關於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
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規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夥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範。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所謂高階合夥人,有可能是這個所的創辦人,所裡的利潤歸他分享。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二級合夥人,幫助所裡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承接的案子所裡不收取比例費了。
只能證明高階合夥人,職業時間應該不短了。
律師稱呼為高階合夥人是什麼意思
8樓:小輝學長
我國的律所一般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一般所謂高階合夥人,有可能是這個所的創辦人,所裡的利潤歸他分享。
也有可能是所謂的二級合夥人,幫助所裡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承接的案子所裡不收取比例費了。高階合夥人一般是有股份的,出資的,一般合夥人可能只有名義,或有一點分紅。相對來說普通合夥人進入時間相對較晚,級別略低,出資及分紅均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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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
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約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夥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範。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夥人就是律師事務所的老闆。
高階合夥人,每個所的標準不一,一般來說只是每年承擔的辦公成本比一般的合夥人多一些,可能業務量也達到一定的標準。
10樓:錢晨成律師
您好。首先,簡單介紹一些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就我國而言有兩種,一種是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另一種是個人律師事務所。
其中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是特殊合夥,主要是由合夥人、律師、助理、行政人員組成。而同樣是合夥制的律師事務所,會因人數的多少而發生行政劃分的不同。一些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有高階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合夥人之分。
而高階合夥人屬於律師事務所中行政級別較高的合夥人,除主任外,可以視為是副主任。
通俗的說,就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高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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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乙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 或有限 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一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