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為三個檔次:
其一,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為工資的150%。這裡的延長工作時間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再進行勞動。這種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時,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為其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15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一倍半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其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這裡的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一般情況下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如果勞動者的休息日是輪休的,則以其輪休之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20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才可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其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這裡的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新年一天(1月1日),春節三天(農曆正月初
一、初二、初三),勞動節三天(5月1日、2日、3日),國慶節三天(10月1日、2日、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300%,即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三倍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安排補休不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安排補休。
2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加班公司應當是按照正常工資計算,按照最低工資計算肯定是不合法的。
3樓:
1、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加班費是沒有問題的。
2、如果沒有約定的,按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計算加班費。
你可看下合同,同時諮詢一下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有的地方勞動部門就是支援按籤合同的工資作為基數計算的。
4樓:永不暗淡的光
加班工資應當按你的正常工資算,而不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樓:匿名使用者
1 這樣算當然不合理,是按照工資的比例來算的。
2 但是,如果你們現在要求足額支付加班費,那麼以後企業只給你們發950怎麼辦呢?企業只發950也是合法的,因為合同上寫的是950,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就合法,所以還是好好考慮吧。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是違法的,加班工資的應當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作為基數。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按當地市級最低基本工資乘以3倍計算合法嗎?
7樓:低吟青春的淺唱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三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應當以勞動者實際工資作為基數計算。按當地市級最低基本工資計算是違法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
3倍工資應當按照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用人單位以當地最低工資計算加班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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