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濟南程律師
甲方作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賠償,工作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想主張繼續保持勞動關係可以主張補償
具體標準是每工作1年補乙個月工資
手段是找勞動局或者勞動仲裁
3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合同還沒有到期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安排工作崗位
4樓:呵嘿嗨嘍夠了
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合同沒有到期,主動解除合同,這屬於違法解除合同,這是要賠償的,賠償的金額是,每工作一年賠償兩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是乙個月,因為你這是違法解除,所以是兩個月工資。如果公司不主動賠償,可申請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庭,如果你是農業戶口可先申請律師,律師是免費的,如果公司不接收仲裁,在起訴法院。流程就是這樣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乙方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6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解除也是有經濟補償的,具體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自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9樓:小魚_泡泡泡
一、如果僅是經濟補償金,乙方提出辭職,企業不需支付。
二、其他的賠償,要看企業自身的管理中是否存在哪些違法的行為:如社保、加班費、拖欠工資、帶薪假等,如果均合法,則無賠償,如果有相應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企業支付合法的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賠償,用工單位解除才牽扯到賠償問題
11樓:
如果勞動者辭職,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用人單位的以下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第三方招用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他的,有回答者說明了。我就不在作答。
12樓:龐皖利
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怎麼辦
勞動法 如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怎樣補償
13樓:遊俠麗麗
如果公司是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即:按照以上計算方法得出結果後再乘以2。
了解用人單位解除用工勞動關係(辭退)的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14樓:上圩農場主
如果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應該按照: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無過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5樓:尋找o陽光
入職乙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入職乙個朋後到簽訂之日的工資可以要求公司雙倍支付,但估計公司不會太爽快給你的,而要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話也許要兩三個月才能有結果,仲裁後雙方有一方不滿意再起訴到法院一審、二審打下來的話估計要一年左右,你自己考慮一下,如果自己時間方便不嫌太麻煩可以要求公司依勞動合同法支付2023年6月1日——7月31日的工資雙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因與你協商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係,離職日期只要雙方同意就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個月的工資做為補償,這個是必需有的,另外你如果4月1日走的話可以與公司領導談一下,讓公司額外再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你即時離職,這個要看你與公司協商的結果了,因為公司也提前乙個月通知你到5或6月離職,他們其實是不需要再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給你,但公司現在如果是沒什麼多的工作給你做,反正你在公司上班也是混一兩個月時間的工資,你提前走他們也許會同意多支付乙個月工資給你,這要看你怎麼與公司協商談判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以上是勞動合同法關於乙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及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你仔細看一下,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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