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全職的上班族勞動合同裡是否允許兼職,通常需要依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內容來確定,若兼職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執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39條內容解除勞動合同。
雙重勞動合同均可以同時合法存在。
其一,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亦是合同,除了由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特別規範外,有關合同的訂立、履行、效力等方面可以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一般原則之規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有不違反法律法規定強制或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樣,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
不因是否能同時履行而影響其法律效力。
其二,雙重勞動合同並非不可能同時履行
作為勞動合同關係提供勞動力的一方,儘管可能面臨同時履行雙重勞動合同之客觀障礙,但也並非不能同時履行。下列情形,就不影響勞動者在雙重勞動合同關係中同時履行: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其中a公司經營面臨困維,出現勞動力過剩又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下崗或不需要對a公司提供勞動力,而可以在同一時間向b公司提供勞動力;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其中a公司是全日制用工,b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為兩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互不影響;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兩公司採用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如聘作勞動者為經理、業務外銷員等崗位,勞動為兩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互不影響。
其三、勞動合同的效力與能否履行並無直接聯絡
無論依據《合同法》,還是《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均無合同履行不能則合同無效之規定。勞動合同如果存在因時間衝突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但認為其因此無效並無法律依據。
其四、勞動合同法亦不禁止存在雙重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2樓:華律網
兼職應該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簽合同雙方自願,但如果能簽訂書面合同最好。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籤,全職還是兼職,算勞務費還是正常員工工資 50
3樓:112333束脩
如果你是身份是hr,你有責任幫助單位做好風險控制。
和這個人簽訂勞務合同,按照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結算勞務費。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肯定不能按正常員工來算,如果按正常員工的合同不交金,你已經違法了,員工有權起訴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有全職工作空閒時間去做兼職有違全職勞動合同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不追究你的責任,不算違法,特別是你倆有簽訂勞務合同的哪種,如果沒有籤,不被發現就不犯法咯,2333.
兼職時,可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嗎
6樓:愛的路上我和
兼職人員有兩種,一種可是從事全職工作的勞動者,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精力而從事全職以外的工作任務;另一種是可以稱之為「非全日制用工」 。
《勞動合同法》對於用人單位是否必須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根據該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選擇簽訂口頭協議,從其字面意思來看,《勞動合同法》對於簽訂口頭協議沒有強制規定。
故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兼職,用人單位不予之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違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法規並不鼓勵全職人員進行兼職,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允許職工在8小時工作任務外,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前提是不影響本職工完成工作。如果因為兼職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法規做出了賠償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原勞動部《關於合同制工人因雙重勞動關係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意見》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未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
對於此類人員從事兼職,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要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規定了兼職工作如果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如何對損害進行賠償。因此,對於全職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是不違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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