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查尋枋
婚後的雙手收入都是法定的共同財產。婚前有約定的是單方財產。
2樓:
1、所謂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係的夫妻財產制度。它適用於夫妻沒有對財產制進行約定或者夫妻財產制約定無效這兩種情形。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可見,我國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或約定分別所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這一制度包含兩方面的含義:
(1) 夫妻對共同財產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指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全部財產。但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有財產或夫妻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婚姻成立之前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約定財產制是相對於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指由婚姻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首先,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係的契約。
夫妻財產的約定,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對於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誰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這種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當然是一種契約。
其次,夫妻財產的約定,是婚姻契約的從契約。
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係的契約,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於締結夫妻關係的婚姻契約。婚姻契約經國家審查批准生效,附隨於婚姻契約成立的夫妻財產的約定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在婚前訂立財產契約的,則婚姻契約一旦依法締結生效,該約定即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財產關係應依約定處理。
如果婚姻關係依法成立以後,雙方才訂立夫妻財產契約,由於婚姻契約已經生效,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當然也附隨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該契約只能約束成立以後的夫妻財產關係,該契約達成前的夫妻財產關係適用法定財產制。
再次,夫妻財產的約定,是附隨身份行為的契約
夫妻財產的約定,就其內容而言是對財產關係的協議,但它的基礎是協議當事人婚姻關係的合法有效的存在。沒有夫妻關係的有效確立,就沒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因為夫妻就婚前、婚後財產進行約定,在性質上是一種身份行為,具有嚴格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夫妻財產契約不得由他人**而訂立。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訂立夫妻財產契約必須取得法定**人的同意,這也是各國立法的通例。
求助夫妻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的區別與聯絡!分別兩個問題!急
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都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可以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約定歸誰所有,如誰買的所有權就歸誰,又如夫妻分居兩地,都有房子不動產或動產,夫妻約定在哪一方的或歸誰使用的就屬於誰的。這種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雙方簽字才有效力。一旦夫妻發生糾紛,就按約定分割共同財產。
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對共同財產沒有約定時,依法分割的制度。具體就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共同共有,分割時是均等分配,即一人一半。例外情況是當一方有過錯時,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酌情少分財產,以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約定財產可以將夫妻共同財產完全分給一方。這個在婚前公證,協議離婚時都可使用,或者在訴訟離婚中一方提出,另一方自願全部放棄。法定財產制就是法律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個人財產的,個人所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一般的原則是各自分享一半,但是對於生活上負擔較多義務的,對方有過錯的,對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撫養孩子的,等等,這些情況都需要法官酌量分配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試述我國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是
我國 婚姻法 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天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9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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