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司機,廠裡突然變動我的工種,請問這算違法勞動法嗎

時間 2022-01-08 21:15:10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是一名司機,用人單位私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是違反勞動法的,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

用工單位對職工崗位調整,屬用工自主權,可以讓你去守門房,也可以讓你去當車間主任,都合法。

我是一名專職司機,請問廠裡隨意更換我崗位,符合勞動法嗎?

3樓:

這要分析你所工作的單位是什麼性質,合同簽定內容條款的規限範疇。若合同內簽屬你是專職廠長或總經理的司機。那你有權申訴不幹別的工作。

公司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算違法勞動法嗎?

4樓:豫眼屏媒

如果沒有約定可調整工作崗位,則隨意變動員工工作崗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公司單方面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屬更改勞動者工作內容之行為,故違法。如果工作內容約定不詳細,雙方協商解決。

擴充套件資料:

允許調崗的情形有:

一、雙方協商一致調崗的

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進行調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協商可以調崗。

二、勞動合同已經履行雙方預設調崗的

如果用人單位調整勞動崗位,勞動者未表示反對,並且已經履行超過乙個月的,視為雙方已經同意調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不能適應現工作崗位的

勞動者如果不能適應本職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調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兩情況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給予勞動調整工作崗位。

四、女職工特殊時期調崗

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享受特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五、患職業病的

對於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調整工作崗位。《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並給予**或療養。

六、雙方事先約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約定調崗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約定或規章制度調崗。但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調崗情形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隨意變動員工的崗位的,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我就是我

是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變更員工工作崗位應當取得員工同意,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7樓:不起名了累了

具體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那麼公司未經你同意的調動值得商榷。但如果約定本身比較含糊,而且也有根據公司需要服從崗位調動,並且對你的薪資、工作量都沒有太大影響的話,很難認定公司違法。

8樓:

我屬於品質部的最終檢查,現在廠裡不需要最終檢查,把我們調回生產部。不過其他的同事合同是生產部的,我的是品質部的。這樣的情況我可以要求不調動嗎

我在廠裡工作了十年一直是這個工種,突然給我換工種,我不去行不行,勞動法怎麼

9樓:匿名使用者

給你換工作算是調崗位,用人單位必須與你協商取得你的同意才可以將你調離原崗位,如果未獲得你的同意,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調動你的崗位,你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要求。

公司可以隨意調動我的工作崗位嗎?如不可以請問勞動法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嗎

10樓:南海珊瑚礁

公司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崗位違反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1樓:

法律沒有禁止公司對人員的調動,你的這種情況提起勞動仲裁是沒有用的。

12樓:真韓玄

公司當然可以調動工作崗位,沒法子,現實殘酷

13樓:紫諾

公司有權對你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如果你無法勝任其工作,或者不是你的能力範圍之內.你可以同單位進行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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