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債務怎麼分,夫妻離婚債務怎麼分

時間 2022-01-09 05:20:08

1樓:婚姻律師劉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債務屬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入;(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注意啦,離婚時債務可不是一人一半,請聽家理律師事務所婚姻律師禹輝的詳細回答。

4樓:匿名使用者

大多數情況是這樣處理的,因為要考慮到孩子的撫養問題,房子一般都會判給養孩子這方,另一方給孩子拿撫養費。但養孩子這方應當對所受益的房子給予另一方補償。

也就是說,這房子歸女方,房子值20萬,那麼你就得到她給予你10萬的補償。房子的**可以夫妻兩商議,也可公開評估,還可拍賣。同理債務也是一人一半的。

5樓:單身皇家貴族

根據我國婚姻法,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用於共同生活而欠的債務,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最好是由法院來解決。

法院判的原則一般是照顧弱者。你不用擔心,不會判的你一無所有的

7樓:廬江白湖

離婚的焦點問題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問題,如果雙方協議不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問題做出裁判。法院判決離婚採取較慎重的態度,也就是說,你提起離婚訴訟,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等第一審判決六個月以後你再重新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同時,法院會根據過錯程度以及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確定子女歸誰撫養。

夫妻離婚債務怎麼分

8樓:空白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根據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9樓:風險預警網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0樓:深圳張勇律師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本著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方起訴要求另乙份承擔共同債務時,若另一方不認可,法院一般的觀點是因該債務與案外人有利害關係,須案外人參與後才能查明事實,應由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一方可以待債權人主張債務時一併處理,故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11樓:北京劉輝律師

離婚時夫妻二人的債務要求雙方來共同來承擔,如果共同財產不能夠償還的,就由兩個人來商議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去解決,另外債權人也有權利來起訴前夫妻來承擔連帶責任

12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債務是雙方或一方為共同共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婚前負債, 但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2.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一方借債,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5.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6.為支付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及正常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3. 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該債務屬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4.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配偶沒有還款義務。 5.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6.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13樓:戚廣利

夫妻離婚債務與債權一樣應當均分。

離婚時債務怎麼分配

14樓:北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開始時即應約定債務的清償原則、清償方式及各自應清償的數額,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離婚後雙方即應按照協議或判決履行償還責任。

離婚後,如果發現一方偽造債務而致使另一方財產上遭受了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

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二、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三、個人債務,是指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1)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離婚時一方的債務怎麼判,夫妻離婚債務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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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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