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杜律師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法律概念。不是一件事情。二者都意味著抓人這個事實,區別在於法律要求不同,刑事拘留的要求較低,只要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實施,逮捕則需要有犯罪證據被查證屬實。
所以,通常都是先刑事拘留,在進一步偵查後,在實施逮捕。可以進一步聯絡諮詢
2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時因你有犯罪嫌疑,當掌握到證據證明是時就會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既是差不多檢察院要起訴到法院接受判決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和逮捕都屬強制措施,
4樓:德法
二者是法律術語 不一回事
刑事拘留是逮捕的必經程式?為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不是,因為有足夠的證據、時間上來得及逮捕的就不用刑事拘留,但實務中很難來得及,即便像危險駕駛罪7日內審判完的案件也是先拘留後逮捕。
6樓:北京王傳巍律師
拘留、逮捕、取保候審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法院審理判刑之前的強制措施。
拘留最長37天後,必須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撤銷案件。
7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當然不是必經程式,可以先拘留後逮捕,也可以直接逮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必經程式,可以先拘留後逮捕,也可以直接逮捕
9樓:為仙築夢
嗯。。。我也在做這道題
刑事拘留就一定會被逮捕嗎?那位高手解釋一下。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
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貽誤戰機。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所謂不應當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有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雖有犯罪行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拘留人所為,但該人並不具備法定的適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況的,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予以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應在24小時內訊問嫌疑人,發現不符合拘留條件的應立即釋放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後24小時內將拘留原因及地點告知嫌疑人家屬。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在拘留後3日以內向檢察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檢察機關應在收到申請的7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因此,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時間最長為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時間7天加上檢察機關批准的時間7天,共計為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拘留時間為30天加上7天,共計37天。
回答完畢,希望對你的提問有幫助,如果滿意請採納o(∩_∩)o...哈哈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而非刑罰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拘留是依照治安處罰條例採取的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也是一種刑罰,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物件不同
刑事拘留的物件是違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共安全拘留的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構成犯罪的。司法拘留的物件是當事人、訴訟程式的其他參與人或者是發生擾亂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的案件的局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新國家及其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和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是逮捕、拘留刑事拘留時間可以轉化為支付。公安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違法分子。公共安全拘留期是教育懲罰的終結。
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對法律秩序的損害,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無關,如果被拘留的人承認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為3至7天,最長不超過30天。對公安拘留的拘留,應當持續超過一天,少於五十日。司法拘留的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5)適用的機關不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和行使公安拘留的決定,行政權力——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的權力,被司法拘留的人民公安機關拘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13樓:那就走自己的路
區別:一、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
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二、適用物件不同。刑事拘留的物件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
司法拘留的物件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三、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
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於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絡,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四、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五、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14樓:達州律師劉江
實質條件並無區別,但是程式有所不同
1、從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關於拘留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3、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15樓:狂冬靈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刑事拘留的具體適用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治安拘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採用的強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採用的強制方法。
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避免混淆,在司法實踐中是十分必要的。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
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2)適用物件不同。
刑事拘留的物件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物件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
司法拘留的目的在於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絡,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4)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
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5)適用的機關不同。
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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