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後法院調解簽字後能反悔嗎

時間 2022-01-11 09:15:11

1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經法院離婚調解和好,但之後一方並沒有履行離婚調解書上的承諾,另一方反悔了,想再次起訴離婚。那麼離婚調解和好能再起訴嗎?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

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前,效力待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應結束調解繼續審理。因此,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如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簽字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

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4.

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但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背自願原則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訴(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條件必須是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非自願的、或者違反程式時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是你們是怎麼調解的?如果是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既然簽字就生效了,這個是不能反悔的。當然不影響以後再起訴離婚。

如果是其他的調解的情況,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處理。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案在宣判之前反悔的可以申請撤訴,判決之後不能反悔,可以同對方協商復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可以反悔嗎?真想反悔了可以再起訴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案在宣判之前反悔的可以申請撤訴,判決之後不能反悔,可以同對方協商復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5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經法院離婚調解和好,但之後一方並沒有履行離婚調解書上的承諾,另一方反悔了,想再次起訴離婚。那麼離婚調解和好能再起訴嗎?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

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前,效力待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應結束調解繼續審理。因此,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如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簽字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

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4.

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但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背自願原則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訴(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條件必須是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非自願的、或者違反程式時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樓:虎侃社會

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起訴。

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背自願原則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訴(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條件必須是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非自願的、或者違反程式時才能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因法院是否製作調解書而不同。

1、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據此,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

2、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其同意,調解書也應當同時送達其簽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簽收調解書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款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只記入筆錄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7樓:鄰家楠方姑娘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想反悔了不可以再起訴。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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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胡與小周本來是十分恩愛的夫妻,但是由於小周懷疑有小胡外遇天天在家大吵大鬧,不管小胡說什麼小周都不聽,於是兩人就到法院辦理了離婚調解書。

然而,調解書剛拿到手,小胡就開始為此後悔。認為自己在法庭上受到了包括法官在內的進行勸說的影響而做出了錯誤的決定,導致男方給付的撫養費數額太少。

為此,小胡打算找到法官,要求撤銷離婚調解書而對案件繼續審理並作出離婚判決。

在本案中,離婚調解協議一旦生效,離婚案件便已結束,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也不能隨意撤銷。所以,小胡打算讓法院要求撤銷離婚調解書而對案件繼續審理並作出離婚判決是不予支援的

8樓:趙輝煌律師

此類離婚調解書通常是送達給當事人雙方就生效了。不能就離婚的問題再起訴了。當然對於財產問題,如果有未分割的財產,是可以另行起訴的。

根據你的補充材料,提供乙個建議吧。即一年左右的時間,可以另行對撫養費問題另行起訴的,要求變更撫養的承擔問題。其他的就沒有的起訴機會了。

9樓:敨曦

法院調解書與法院判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如果是一審法院調解書可以上訴,是二審法院調解書則只能申請再審了,不能再起訴了。一般而言,就調解書申請再審幾乎沒有成功的。

再審程式不是普通民事訴訟程式,只是乙個糾錯程式。

10樓:匿名使用者

難,籤了想反悔,除非能證明自己當時不是自願的,或者協議內容違反強制性規定。

貌似半年後可以再次起訴

已經簽字的調解協議,可以反悔或上訴嗎?

11樓:農家小子之

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時對調解要認真對待,慎重處分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簽署調解協議即可生效。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因此該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認真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調解失敗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的兩種情形,一種是調解未達成協議,另一種則是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

這兩種情形分別對應了兩類案件,一類是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這類案件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由人民法院書記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該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另一類是應當製作調解書的一般案件,此類案件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後,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調解書未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又對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該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事實上,該條規定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與《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於當事人可以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反悔的規定並無衝突,因為《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否認調解書簽收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一般採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式啟動後,**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的領導下,建立與**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群、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資訊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調解。**調解是指在**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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