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搜狐焦點
有不少人會認為,獨生子女在其父母去世之後,應該享有父母房產的全部繼承權,但事實上真的是這樣嗎?隨著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的父母老去,這個問題也成為了越來越多的人的困擾。今天小編就跟大家來說說獨生子女房產繼承的問題,弄清結論以避免日後發生房產繼承糾紛。
一、獨生子女能否全額繼承房產?
事實上,如果獨生子女的父母去世且沒有留下繼承遺囑,房屋管理部門是不會將去世父母的房產直接轉到獨生子女的名下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沒有遺囑時,遺產的第一順序人分別有:
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房產呢?
根據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房產、分房遺囑、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台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可以不用公證了。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之規定,如果產權登記部門嚴格按照實施細則,那麼今後老百姓繼承房產,有2種方法3種路徑(2種方法是遺囑繼承或遺贈和法定繼承;3種路徑是協商繼承、公證繼承和訴訟繼承):
1、遺囑繼承或遺贈
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又有三種路徑:
(1)「協商繼承」,也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2)公證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3)訴訟繼承,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三、如果連遺囑都沒有,可以怎麼辦?
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到派出所出具個證明:繼承人本人沒有兄弟姐妹,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證明。
只要公安機關出具的有親屬關係的戶口證明情況,就能證明這個孩子是唯一合法繼承人,然後到法院打個確認之訴,確認房子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歸繼承人所用就可以了,法院確認出判決書,到房管局就可以順利過戶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0-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2樓:
獨生子女是否可以全額繼承父母房產?
獨生子女怎樣才能全額繼承父母房產
3樓:華律網
我國繼承遺產的方式有兩種: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按照繼承順序進行繼承,第一順序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此在法定繼承的方式中,可能存在獨生子女無法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為了使獨生子女全額繼承父母房產,律師建議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房產,將其全額贈與給獨生子女。
4樓:金果
要想獨生子女今後享有完全的繼承權,父母應早立遺囑,並且辦理公證。這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方法。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繼承房產的流程:
1、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繼承父母房產:
根據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繼承房產、分房遺言、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台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可以不必公證了。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請求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資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資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資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1、遺囑繼承或遺贈
遺囑繼承或遺贈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言、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等資料申請房子過戶登記。
2、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分為三種途徑:
(1)「協商繼承」
協商繼承就是全部繼承人之間如果能協商一致達成不動產分配協議的,可以提交被繼承人逝世證明、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請求房子過戶登記。
(2)公證繼承
公證繼承就是被繼承人逝世後,繼承人請求繼承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請求處理房子過戶登記。
(3)訴訟繼承
訴訟繼承的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的,則需要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請求房子過戶登記。
5樓:lawyer潘答
法定繼承的前提下,獨生子女一般不能全額繼承父母房產。
但如果父母生前立有遺囑,獨生子女是可以根據遺囑內容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
一、法定繼承情況下,獨生子女無法全額繼承父母房產原因分析如下: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此時發生法定繼承的:
①被繼承人父母(即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健在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有權按份繼承房產,此時獨生子女不能全額繼承房產。
②被繼承人父母(即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晚於被繼承人過世,但在房產繼承開始後實際取得房產前死亡的,發生轉繼承,此時獨生子女不能全額繼承房產。
③被繼承人父母(即獨生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在被繼承人去世前已經過世,此時獨生子女作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全額繼承房產。
二、導致獨生子女實際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的一些情況
1.獨生子女有以下行為的,將會喪失繼承權,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③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2.獨生子女要繼承的父母房產不足以償還父母債務
獨生子女父母在過世前欠下大量債務,且名下房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獨生子女繼承房產後,應當在繼承範圍內承擔父母生前的債務,即父母房產需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對於此類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發生的繼承,子女也可以直接放棄繼承,放棄後子女無需承擔父母生前債務。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你好!人死後,財產將按照繼承順序依次繼承,如果父母雙方皆過世時!雖然您是獨生子女,但是與您同為第一繼承人的還有你父母的父母,如果想要全額繼承的話,可以立遺囑,指定您為唯一繼承人,或者與您的爺爺奶奶他們約定好放棄他們的繼承權即可!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定繼承人按照什麼順序參加遺產繼承
在繼承開始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後,而是分兩個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的規定:
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和喪偶的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出現下列情況時,適用法定繼承:
一、 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又沒有合法遺囑的情況下;
二、 遺囑的繼承人、受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遺囑失去效力的情況下;
三、 遺囑的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
四、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
五、 遺囑的受贈人表示放棄贈與的情況下;
六、 遺囑的受贈人喪失受贈權的情況下;
七、 遺囑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況下;
八、 遺囑部分無效情況下無效部分的遺產;
九、 未涉及遺產處理的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理;
十、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履行遺囑中的合法義務,被人民法院決定取消繼承或受贈權的情況下;
十一、遺囑中為胎兒保留的特定遺產份額,出生時是死胎,其為胎兒保留的份額適用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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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去世後,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父母去世後,如果除獨生子女以外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的,可以由獨生子女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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