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全部去世,房產按法定繼承分配,房產繼承公證及過戶手續已經

時間 2022-01-22 15:55:14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勝訴的。 已經簽過的三份放棄財產繼承書依舊有效。

給你發個案例吧: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老方共有同父異母子女七人。方乙、方丙、方丁系同母所生。老方及其妻於2023年先後病故,生前未立書面遺囑。

老方所有房屋5間於2023年典當給王某,典當期限滿後,雙方重新協議,王某將房屋返還,欠款作為債務。房屋由王某租住3間,並預付租金,到2023年9月底。後該市某管理處將其所有的5間房屋與老方的5間住房互換產權,王某不同意改租管理所的住房,拒不搬出原老方的房屋。

管理處遂起訴要求王某搬家,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王某搬出住房,方乙分4期還給王某318元。2023年,房管局給老方頒發了5間房屋的產權證。

2023年,老方將該5間房交公。2023年,方乙辦理了產權人為老方的臨時房產證。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老方死後留有5間房屋,生前無遺囑,該房產應當由方乙、方丙、方丁共同繼承。

方丙、方丁均表示放棄繼承權,故上述遺產應由方乙繼承。2023年房管局根據方乙的申請,及其辦理的有關公證書,以繼承為產權**,向其頒發了房屋產權證。此後,方乙申請在該處新建房屋,並領取了包括原5間房在內的19間房屋的產權證。

2023年,公證處以方乙在辦理公證時隱瞞了老方共有七子女的事實,作出了撤銷方乙繼承公證的決定書。後方甲持此撤銷公證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管局為方乙頒發的房產證。

二審法院認為,房管局頒發給方乙房產證時,是以方乙所持有效公證書,且無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以遺產繼承為產權**頒發的。現方甲所持撤銷繼承公證書的決定不能直接證明爭議房屋的歸屬,撤銷該5間房屋的產權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符合房屋產權登記變更的有關規定,只有在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確認該房屋產權歸屬後,權利人才有權依照有效的法律檔案申請變更該房產證。故上訴人方甲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在審理該行政訴訟時,應圍繞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判決直接確認方乙為實際產權人,顯屬認定事實有誤,應予以糾正。二審判決,撤銷一審維持房管局頒發給方乙的房產證的判決,駁回上訴人方甲的訴訟請求。

2樓:

無需起訴公證有瑕疵,直接起訴要求繼承房產就行了。三份放棄繼承的公證有效,也就是這兩處房產現在只有你們兩個可以繼承。

3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放棄繼承權的三份承諾有效。另外未簽字的子女可以要求主張繼承權。但公證書不是訴訟的物件。

如果卻有錯誤,可以要求公證機關更正。你們可以直接請求房產登記部門登出登記,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另,就你上述陳述,老人應該有6個子女才對啊。

三個放棄的,二個沒簽字的,另還有乙個實際得到房產的。

縱橫法律網-廣東瑞輝律師事務所-謝志民律師

4樓:李建成律師

公證書有瑕疵,公證處更正即可,無需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老人去世了房屋遺產如何繼承?

5樓:華律網

如果有遺囑,遺產的分配就按遺囑來辦,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則法定繼承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產生遺產糾紛,則可走法定程式來繼承父母遺產,具體能分到多少遺產,這個要根據法院判決以及認定了。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1、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2、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3、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6樓:僕僕風塵

1,老人去世後,首先必須將老人及其配偶的一半財產分開,作為老人的財產。 (如果老人和他或她的配偶在他們的共同生活中親自擁有財產,他們應該是公共財產的一半。加上老人的個人財產作為遺產)。

2,老人去世後,如果老人有合法意願,該遺產應視為遺囑。如果沒有遺囑,繼承將根據合法繼承進行劃分:

如果老人的父母已經去世,那麼老人的遺產應該由五分之一的配偶和四個孩子的遺產繼承。由於兩個兒子已經去世,兩個兒子的繼承份額應由兩個兒子的子女代替。

3,如果已故兒子的配偶履行了對老人的主要支援義務,他將繼承老人作為一級繼承人的遺產。

擴充套件資料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

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囑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7樓:free天空在夢裡

1,房產繼承需要先辦理公證,拿公證書再辦理新房產證。

2,不論老伴是否繼承,在辦理公證時都需要到場,如果不繼承,就在辦理公證時書面寫乙個本人自願放棄繼承的宣告,如果不寫就表示繼承遺產。

3,因為沒有遺囑,法定繼承是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所以繼承人原則上是平分遺產。所以不論老伴是否繼承遺產,在繼承順序、比例上老伴、女兒、長子是同順位、同比例。

4,如果老伴繼承了,可以用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指定由某子女繼承,或者在生前通過贈與或者買賣的方式將自己的房產份額讓與某子女。

5,比例上,房產如果是老人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各佔一半,一半為去世老人遺產,一半為在世老人財產。遺產部分,由老伴、兒子、兩個女兒協商分割,通常是平分。

死者死亡,辦理繼承,依照繼承法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住房和遺產,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公證處,辦理選取你說的二兒子一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得到公證書,再由二兒子到房管,辦理繼承過戶,辦理二兒子名義房產證就可以,大兒子去世,他的後代子嗣作為他的代為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和繼承份額。代替簽字!

不在世第一序列繼承人需死亡證明,婚姻證明。

老人去世房產繼承流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

2、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3、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

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4、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8樓:搜狐焦點

現在好多人都會購買許多的房產,並且在自己去世之後都會把自己的遺傳給自己的子女,但是在我國對繼承遺產的這件事是有明確法律法規的。可是有許多人在這方面都是不太清楚的,不知道老人去世房產怎樣繼承?那麼下面就來說說這個問題吧!

老人去世房產怎樣繼承?

我國房屋所有權的確定是建立在有關部門產權登記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通常記錄財產證書的人都是每個人。共同所有權的概念:

房子的所有權是由同一家房子共同擁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的所有權。

如果你的祖父有遺囑,根據遺囑的法律效力,按照遺囑繼承。

如果你的祖父沒有遺囑,他或她將有法定繼承,這符合我們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

繼承順序為: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遺產繼承自繼承人死亡之時。法定繼承有兩種。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繼承由繼承人繼承,不按第一順序繼承。法律還規定,房地產繼承應是權利和義務的雙重繼承,即遺產在清償債務後可以繼承。

本法所稱兒童,包括兒童出生、非婚生子、兒童子女和撫養子女的繼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撫養子女的養父母。

老人去世房產怎樣繼承?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繼承人在下列行為之一中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4-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9樓:匿名使用者

1,老人去世後,首先應該從老人與其配偶的共同財產中分出一半才是老人本人的遺產(如果在老人與其配偶在共同生活期間有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的,則應以共同財產的一半,再加上老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作為遺產)。

2,老人去世後,如果老人有合法遺囑的,則應按遺囑來處理遺產。如果沒有遺囑的,則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遺產:

如果老人的父母早已去世的,則老人的遺產應由老人的配偶和四個子女各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因二個兒子已經去世,則這二個兒子的繼承份額應分別由這二個兒子的子女進行代位繼承。

3,如果已經去世的兒子的配偶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老人的遺產。

具體的你可以檢視《繼承法》中的 以下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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