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監護人有權**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有權管理、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更多是一種職責。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其進行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的理由消滅的時候或者剩下的一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否有順序
3樓:蘇木槿華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順序。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
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順序。
根據《民法通則》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
6、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樓:中顧法律網
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定也包括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 順序。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5樓:戚廣利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
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是我國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他們由於或多或少的心裡障礙、大腦神經問題而導致了情感認知的異常。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法律對於近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設有一定順序。對於未成年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姐為第二順序,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三順序。對於精神病人,其配偶為第一順序,父母為第二順序,成年子女為第三順序,其他近親屬為第四順序,關係密切 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第五 順序。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的數人。
《民法通則》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
二、三、
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6樓:諮詢電商
精神病人在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後,應協商確定監護人。如果協商不成,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關於指定監護,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也就是把近親屬以外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也列入指定範圍。
從二者的效力來看,民法通則的效力高於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從常理來看,把指定範圍擴充到近親屬、朋友以外,不是很妥當,增加了近親屬以外的親戚、朋友不應有的負擔。當然,近親屬以外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在自願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指定為監護人。
7樓:梓豪網路g被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誰?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怎麼確定
8樓:__促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9樓:黃潔律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它近親屬等人擔任。如果沒有近親屬,或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人,**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提問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它近親屬等人擔任。如果沒有近親屬,或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擔任。
提問監護人是由那個國家機構確定的?
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去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
提問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去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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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主要有四種:首先,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自然是其結婚物件、父母和已經成年的子女了;若是沒有以上法定監護人,那麼可以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承擔,也就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妹兄弟。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
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何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12樓:士松隨正誠
如何確定精神病的監護人-法律快車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法定監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二是指定監護。《民法通則》第17條第2款規定: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本案是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對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條規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對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則應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得依《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若近親屬就監護人的確定發生爭議,則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
如何為精神病人確定監護人,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怎樣確定?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依我國 民法通則 的規定有兩種方式 一是法定監護。我國 民法通則 第17條第1款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華律網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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