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坨坨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怎樣確定?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法定監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華律網(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是指定監護。《民法通則》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知,我國立法上,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本案是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對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條規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對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則應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
2樓:匿名使用者
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對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
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
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誰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3樓:定夏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3、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上述4類人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5樓:黃潔律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它近親屬等人擔任。如果沒有近親屬,或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人,**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提問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它近親屬等人擔任。如果沒有近親屬,或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擔任。
提問監護人是由那個國家機構確定的?
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去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
提問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去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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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怎麼確定
6樓:__促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7樓:黃潔律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它近親屬等人擔任。如果沒有近親屬,或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人,**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提問怎麼確定監護人?以及具體的辦理流程
回答精神病人,依法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它近親屬等人擔任。如果沒有近親屬,或以由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或者朋友擔任。
提問監護人是由那個國家機構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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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指定監護人?
8樓:匿名使用者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據此,你可以把法院說需要村或者鄉上指定其姐姐為監護人的話告訴村或者鄉里,請他們作出指定。
2、關於故意傷害罪、遺棄罪的事,你可以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如果構成犯罪,相信一定會查處的。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親屬;
5.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9樓:王德福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成年兄弟姐妹,可以追究故意傷害和遺棄罪
10樓:樂觀的靚哥哥
按照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特殊情況下,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權利,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否有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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