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答: 要約的撤銷是撤銷乙個已經生效的要約。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信賴利益,對要約的撤銷應當有所限制。根據《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有以下情況要約不得撤銷:
其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為何確定了承諾期限就不可撤銷?因為確定了承諾期限,也就是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限,即意味著要約人在要約期限內等待受要約人的答覆。同時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
,就等於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法律推定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實踐中對於承諾期限的表達方式多種多樣。
比如,有的要約中這樣規定:「6月7日後**及其他條件將失效。」要約中的「6月7日」就是承諾期限的最後一天。
這種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請按要求在3天內將水泥送至工地」、「請在15天內答覆」、「3個月內款到即發貨」等都屬於規定了承諾期限。
其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下列情形都可以認為是明示表達要約不可撤銷:「我方將保持要約中列舉的條件不變,直到你方答覆為止」、「這是乙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
如果當事人在要約中稱:「這是乙個確定的要約」,僅僅這樣表述,不能認為該要約不可撤銷。因為,要約本身就是確定的。
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並不等於要約永遠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作答覆,要約自動失效(《合同法》第20條、第23條)。
其三,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一般來說,要約中要求受要約人以行為作為承諾的,受要約人就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像「款到即發貨」、「如同意,請盡快發貨」等。
除了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以外,還有乙個並列的條件,就是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比如:購買原材料;辦理借貸籌備貨款;購買車船機票準備到要約人指定的地點去完成工作等。
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要約有撤銷的可能。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也不會永久有效力,經過合理期限,要約會自動失效。
2樓:律師
法律上規定不得撤銷的邀約有兩種情形: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除此之外,只要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即可撤銷要約,反之則不可。
3樓:
《合同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是不得撤銷有哪些情形
4樓:小絰
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一、是要約中有不可撤銷的表示。
二、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
這種情況適用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受要約人的信賴可源於要約人的行為,比如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有了解,或者以前在商業上就有來往等,因此相信要約人的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的信賴也可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如對某一項要約的承諾需要受要約人進行廣泛的、費用昂貴的調查,或者某一要約的發出意在允許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
法律明令不得撤銷的要約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答: 要約的撤銷是撤銷乙個已經生效的要約。為了保護受要約人的信賴利益,對要約的撤銷應當有所限制。根據《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有以下情況要約不得撤銷:
其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為何確定了承諾期限就不可撤銷?因為確定了承諾期限,也就是規定了要約的有效期限,即意味著要約人在要約期限內等待受要約人的答覆。同時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
,就等於要約人承諾在承諾期限內不撤銷。規定承諾期限,法律推定是要約人放棄撤銷權的表示。實踐中對於承諾期限的表達方式多種多樣。
比如,有的要約中這樣規定:「6月7日後**及其他條件將失效。」要約中的「6月7日」就是承諾期限的最後一天。
這種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請按要求在3天內將水泥送至工地」、「請在15天內答覆」、「3個月內款到即發貨」等都屬於規定了承諾期限。
其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下列情形都可以認為是明示表達要約不可撤銷:「我方將保持要約中列舉的條件不變,直到你方答覆為止」、「這是乙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
如果當事人在要約中稱:「這是乙個確定的要約」,僅僅這樣表述,不能認為該要約不可撤銷。因為,要約本身就是確定的。
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並不等於要約永遠有效,如果受要約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作答覆,要約自動失效(《合同法》第20條、第23條)。
其三,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一般來說,要約中要求受要約人以行為作為承諾的,受要約人就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像「款到即發貨」、「如同意,請盡快發貨」等。
除了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以外,還有乙個並列的條件,就是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比如:購買原材料;辦理借貸籌備貨款;購買車船機票準備到要約人指定的地點去完成工作等。
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要約有撤銷的可能。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也不會永久有效力,經過合理期限,要約會自動失效。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之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請問這怎麼理解啊。能舉個例子嗎
6樓:讓我來回答
「要約」就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要求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對方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則稱為「承諾」。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的同時,給定了對方發出承諾的時間限制。
比如,甲向乙發出要約,且確定承諾期限是10天,那麼在乙收到要約起的時日內乙作出的承諾有效,否則無效,合同不能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要約失效和不得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7樓:楠木a緣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8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要約失效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
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9樓:
一、《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合同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10樓:瘋狂的呆賊
一、不得撤銷的要約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二、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採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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