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侵犯商業秘密的4種表現情況,簡述侵犯商業秘密的4種表現情況。

時間 2022-02-05 04:30:09

1樓:華律網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指出,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樓:遊樂裝置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盜竊商業秘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裡獲悉了商業秘密而將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裡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秘密,並明知或應知係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秘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來對待。

3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4樓:lisuna李蘇娜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2023年11月23日發布)指出,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行為要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

此外,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照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單位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樓:生活哪些事

我編輯了幾次,還說我回覆的字數超了,鬱悶

簡述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盜竊商業秘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採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裡獲悉了商業秘密而將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裡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秘密,並明知或應知係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秘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來對待。

簡述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侵權物品作如下處理:

(1)責令並監督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

(2)監督侵犯人銷毀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生產的、流入市場將會造成商業秘密公開的產品。但權利人同意收購、銷售等其他處理方式的除外。

8樓:胡野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資訊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簡述侵犯經濟法中的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

9樓:

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以下情形屬於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的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根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

第三條 禁止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刑法》第219條也有所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隨便哪乙個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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