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在還沒有針對商業祕密的保護問題專門立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是通過《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來實施的。
一、《合同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通過簽訂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護商業祕密的條款,約束合同當事人。
二、《勞動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勞動法》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第102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三種情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四 、《刑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202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通過的新刑法第七節中明確規定: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祕密的節選: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樓:
關於商業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了商業祕密的定義: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1、商業祕密的性質
商業祕密是權利人智力勞動的成果,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宗旨就在於保護人類的智力勞動成果,因此,商業祕密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範疇。
商業祕密又具有特殊性。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必須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維護其技術祕密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商業祕密的特性
商業祕密的特性有四個:祕密性、實用性、經濟性、保密性。合理的保密措施有各種不同的形式,如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限制非有關人員進入使用商業祕密的場地,以及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盜裝置等。
我國有關保護商業祕密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在還沒有針對商業祕密的保護問題專門立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是通過《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來實施的。
1、《合同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通過簽訂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護商業祕密的條款,約束合同當事人。
2、《勞動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勞動法》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第102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三種情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4、《刑法》對商業祕密的保護
202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通過的新刑法第七節中明確規定: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3樓:水蓮清清
《反不正當競爭法》
《民法通則》
《刑法》
《經濟法》
《勞動法》
《公務員法》
《科技技術進步法》
《合同法》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等法律
還有一系列相關規定,例如:《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記述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相關規定。
高分求法律本科畢業**的提綱以及寫作格式 我的題目是"論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 回答好我再加分 150
4樓:大漠無兵
這種應該付費吧。。。
提供出來,**就寫完啦。原創的很傷頭腦的。
我國法律關於“商業祕密”的定義是什麼啊?
5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trade secrets),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6樓:匿名使用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對該定義的解釋可見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資訊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資訊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上公開披露;
(四)該資訊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資訊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第十條 有關資訊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十一條 權利人為防止資訊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資訊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資訊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資訊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7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商業祕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8樓:華律網
在我國,商業祕密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物件。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1、不為公眾所知悉(祕密性)祕密性,這是商業祕密的核心特徵,也是認定商業祕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
2、實用性實用性是指商業祕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祕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祕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祕密必須能夠用於製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3、採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業祕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祕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9樓:戀風戀歌
答 (1)商業祕密必須具有資訊性。這裡的資訊性,是指與工商業活動有關的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而不涉及****、個人隱私以及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資訊。
(2)商業祕密必須具有未公開性。未公開性是指資訊不為公眾所知悉。
(3)商業祕密必須具有實用性。
(4)商業祕密必須具有保密性。
10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你自己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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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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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律師姜歡
1,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十條中關於商業祕密的保護。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必定是違反了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違反商業競爭的行為,受《不正當競爭法》約束。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侵犯他人商業祕密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也要受《侵權行為法》約束,受害方有權請求適用普遍侵權行為受害方可以主張的權利以保護,即有權要求排除妨礙、排除危險、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等。
3,若是侵犯他人商業祕密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有可能夠趁犯罪,受刑事處罰。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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