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適用範圍是什麼,偽證罪與包庇罪的區別

時間 2022-02-08 01:35:12

1樓:龍炎羽墨

一、偽證罪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對於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檢察院2023年1i月30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二)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三)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製造偽證的。

(五)出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六)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偽證罪與包庇罪的區別

其區別主要在於:

(一)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二)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後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後實施。

(三))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後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四)包庇物件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後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2樓:鄉村買盤手

偽證罪限於做讓對方接受或免於刑事處罰的偽證。偽證較多對應公檢法而包庇較多對應嫌疑人。

偽證罪和包庇罪的區別

3樓:傅豆蕾他爸看社會

(一)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二)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後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後實施。

(三))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後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四)包庇物件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後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擴充套件資料:

二、偽證罪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

對於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檢察院2023年1i月30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二)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三)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製造偽證的。

(五)出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六)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樓:好心情站

一、偽證罪與包庇罪的區別。這二種犯罪的行為人,在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後者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後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後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後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物件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後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二、偽證罪與包庇罪的概念。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對於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統治者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做假證明包庇他,使其逃脫法律的制裁。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於「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構成包庇罪。

5樓:

我簡單的解釋下好了。區別是偽證罪主體只能是刑訴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而包庇罪的範圍更廣。偽證罪只能是在刑訴中實施,而包庇罪就算在服刑期間都可以。

張三事實參與了毆打行為,構成了從犯。是一樣的罪,但屬於案件中的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證據充足。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我認為嚴格來說應該是包庇罪。

我告訴你我為什麼那麼判定好了,偽證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而包庇是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張三說a沒動手,我認為是一種包庇行為。

你在先前的情況裡已經說了,張三參與了毆打行為。已經涉嫌犯罪行為了。你所說的同案人不是犯罪人,這是偷換概念,完全不能成立。

除非張三通過公安機關同意,作為汙點證人來指證其他人,否則,他沒有證人資格。

6樓:匿名使用者

偽證與包庇罪的區別如下 :

(一)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二)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三)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四)犯罪物件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物件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物件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五)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明顯是包庇罪 和偽證罪沒關係 張三涉案被詢問所做的是口供 不算證人提供證人證言

8樓:匿名使用者

偽證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包庇是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張三可以構成包庇罪.

偽證和包庇罪有什麼不同

9樓:匿名使用者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4)窩減、包庇的物件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物件只能是未決犯。

10樓:匿名使用者

偽證與包庇罪的區別如下 :

(一)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二)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三)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四)犯罪物件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物件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物件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五)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之間有哪些區別

11樓:劉玉平藥師

偽證罪是指捏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意圖干擾司法,情節嚴重的行為。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12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什麼是偽證罪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要成立偽證罪,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鑑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鑑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於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三)主體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四)主觀要件

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於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二、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有哪些區別

(一)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二)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三)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四)犯罪物件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物件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物件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五)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由於不同的罪名最終判處的刑期完全不一樣,因此區分清是此罪還是彼罪非常重要。上文中小編對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做出了總結,這二者主要在五個方面是不一樣的。而在一些情況下作偽證,其實多半也有包庇犯罪分子的意圖,而此時就要根據二者的區別來準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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