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冬翔
所有查封人按所佔比例平均分配。
2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已經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是否優先於其他無擔保債權,要區分以下情況來判斷: 1、被執行人是個人的,法院已經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沒有優先效力。如果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欠款,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是單位的,法院已經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也不具有優先於其他債權的法律效力。但如果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而當事人不申請或者法院未受理破產的,查封措施在前的債權優先受償。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如何分配查封財產,先查封的債權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3樓:
先查封財產的債權人不一定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起訴,法院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參考如下法條分割查封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十一、多個債權人對乙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乙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如何分配查封財產,先查封的債權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對多個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而被執行人的財產又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這就涉及多個債權人如何受償和參與分配的問題,那債權人該如何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九十條就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採取查封措施作出了相關規定,但這司法解釋規定的比較原則性,在具體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認識。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不同認識:
實踐中,《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權利人常常帶來先入為主的概念,特別是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均無擔保物權的,權利人通常認為只要案件在審理中採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進入執行後就應按照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優先受償。沒有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的,僅就剩餘財產分配,而不應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標準,主張「先到先得」。因此在處理該類案件中形成三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債務人的財產是動態、可積累的,即使現在沒有足夠清償全部債務的財產,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他仍有償付能力。而申請訴訟保全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合法權益免受損害及順利執行,因而賦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應的優先效力,符合民事執行的價值取向。如果不賦予其優先受償的權利,不但會削弱其應有的功能,對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的債權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訴訟中採取保全措施,是否當然享有優先權,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因此不能想當然任意擴大優先權的範圍,賦予訴訟中的查封、凍結、扣押措施以法定優先權的地位。第三種意見認為對優先訴訟和優先採取執行措施的應予多分,即不會打擊當事人對訴訟保全的信心,又能體現法律公平。
被執行人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採取優先主義。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據此,在有多個金錢債權並存的情況下,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依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而定,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查封的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其後的債權人僅能就剩餘部分的財產受償。由此可見,在滿足金錢債權的執行中,我國原則上也承認查封可以使債權人在程式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採取平等主義。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執行規定》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可見,如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當事人通過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進行分配。
如債權人不申請破產,則按照《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各債權人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而不按比例受償。(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執行規定》第九十條又規定: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乙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因此在對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的公民和其他組織執行時,查封的實施既不為債權人創設實體法上的優先權,亦不產生程式法上的優先權,僅僅使債權人取得就債務人的財產受償的資格。在被執行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不因查封而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以破產案件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均應中止執行的批覆》中明確:「已經查封的財產在被執行人被宣告破產時,都要列為破產財產,由所有債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分配,而不能優先執行給採取查封措施的債權人。
財產,先查封的債權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5樓:華律網
關於多個債權人申請查封被執行人同一財產,首封債權人最終能否優先受償的問題,法律的規定是有所衝突的,既有支援,也有不支援的規定。一、根據支援首封債權人具有相對優先受償權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和《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都強調「按照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那麼按照這一精神規定,首封債權人在眾多債權人當中,優先受償則毫無異議。二、也有原則上應按債權比例受償的相關規定剛才提到的《執行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三款和第九十四條等規定,強調的是「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從上面的規定綜合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本身存在著相互衝突的地方,但《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中註明的是「原則上」,並非絕對「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所以為了鼓勵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及時採取保全措施,不少地區的法院在實踐中給予首封債權人一定程度的優先受償權益,這也是比較合理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6樓:淮安浙江人
原則上,輪候查封的規定,隱含了優先受償的規定。但這種優先受償權是有前提條件的,簡單地講,就是被執行人還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否則,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覆》明確了可以同一法院對同一財產可以採取輪候查封,並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的規定並不矛盾。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即當債務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主要財產因為乙個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除此之外已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時,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如何分配查封財產,先查封的債權人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7樓:小肥肥
先查封財產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
批覆明確,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
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該查封財產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8樓:小魚教育
先查封財產的債權人不一定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權人起訴,法院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參考如下法條分割查封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多個債權人對乙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
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乙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律
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
以下情況應考慮「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公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公司破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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